一、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一般征税规定及适用税率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规定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俗称的预提所得税。
三、特殊的征税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如果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2、具体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例1,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条股息部分的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例2, 中国和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股息部分的规定: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通常在税收协定中,非居民企业构成受益所有人的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对于受益所有人身份如何判定给予了最新的操作指南 ,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四、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7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因此,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境内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五、再投资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四)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以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非居民企业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如果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六、后续管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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