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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系列──税务篇<香港税法和大陆一样吗>

大湾区系列──税务篇

香港及境外资本普遍通过离岸基金架构投资内地,控股架构中一般会涉及境外基金及特殊目的实体公司(请参阅附录的图示)。目前,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法将推出。基金经理可把基金平台设立于香港,与其投资团队的所在地一致。

对于基金业务,香港税务局在2006年已经引入针对性的法规。随着法规的演变,香港税务局在2023年发布新的统一基金免税豁免制度,并于2023年4月1日生效。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及相关的特殊目的实体公司)取得的特定收入可以豁免香港利得税。以上豁免广泛适用于大部分类型的投资项目,但以赚取利息收入为目标的贷款或债券投资、加密货币投资、香港物业投资等少数活动则不属于认可投资。这意味着在香港管理的基金及投资实体来源自认可投资的收入在香港可以享受免税,对设立与在香港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是一个重大优势。同时,对于其在中国内地获得的投资所得,中国税负会直接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回报。一般而言,投资中国项目的税负主要体现在股息红利分配及资本增值两个环节。虽然基金可以通过中国内地及香港税收协定获得税务减免,但现行的税务法规并未充分考虑基金/资管投资架构上的独特性。

套用中国内地及香港税收协定的重要前提是获取香港税务局出具的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香港税局在最新推出的释义指引第61章表示,如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在香港,基金有机会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其相关的特殊目的实际公司亦有机会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由于税务居民身份证通常是针对单一香港纳税主体发出(除特殊情况外),如果投资架构是通过不同的特殊目的公司分别投资各个不同的中国内地项目,每个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分别申请税务居民身份证。

另外,对于股息红利等被动收入,中国内地税务局需要考虑香港税务居民是否为受益所有人,然而基金的业务模式往往不利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导致收入最终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减免条款。这是由于基金一般均由资管公司进行管理,同一资管公司一般也会同时管理多期、或多个基金的投资。虽然资管公司本身有商业实质并可能符合受益所有人的条件,但一般与基金及其投资架构没有直接(或较少)的持股关系,因此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不会直接考虑资管公司的商业实质。在实务中,如境外基金及资管公司在中国的投资项目需要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下的减免税率,争取受益所有人的有利判定普遍存在困难。

至于创新型科技企业行业的发展对资金需求很大,这些行业的投资人一般面对的投资风险也较高,所以投资人特别关注投资撤出的税负。目前,中国内地税法针对创新型科技企业的投资人制定了税务优惠,可按其投资额的70%减低应税收入并进行留抵,但有关法规不适用于中国境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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