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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与慈善<企业家公益慈善担当>

企业社会责任与慈善

谈到企业社会责任,我们往往会将它聚焦在道德层面和经济层面。从道德层面上,观察企业是否符合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有没有破坏环境或制造污染等。从经济层面上,观察企业是否保障了员工的利益,是否合法报税交税,捐款赈灾等。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常常会将企业社会责任与慈善行为混为一谈。似乎一个企业做的很大却在慈善方面没有作为的话即表示这个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反过来,一个经常在慈善活动中抛头露面出钱出力的企业给人印象就是非常有社会责任感的。可实际上企业慈善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一个东西,它充其量只能作为一个维度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程度。

杰弗里兰托斯在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的基础上,将其分成三种类型:伦理型,利他型和战略型。论理型强调了企业应该具有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利他型是指企业的慈善责任,即无条件地帮助减轻公共福利困难;战略型将重点放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社区服务活动上。这种理念不同于卡罗尔的纵向划分,而是阐述慈善行为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类型,而非一种高等进阶形态。因此在这个论调下,慈善责任(利他型)与社会责任(论理型)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形态。

除了兰托斯,迈克尔波特也有类似的观念。波特认为慈善是企业的优先意识,即兰托斯的第二种利他型责任。慈善行为是一个企业履行责任的开端,但光有慈善还不够,接下来还得遵守社区道德法律规范,即兰托斯的第一种伦理型责任。当一个企业做到了从慈善到社会责任的义务承担,也做了大量的善事,才能最终进阶到下一个层次:创造共享价值。因为慈善和社会责任是关于从企业内部拿出资源来做社会公益事业,而创造共享价值是真正的资本化过程:通过创造社会价值来创造经济价值。这种说法也基本等同于兰托斯的第三种战略型责任。

慈善常常会被误解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很重要一点原因是它是企业用来做善事的最常用战略。而慈善行为本身并非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条件,随着时代迁移和环境变化,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转变为履行论理型和战略型的社会责任。这不代表利他型责任(形式上的慈善行为)将退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舞台,而是人们需要将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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