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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加速推进“碳关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盟关税政策变化对DHL影响>

欧盟加速推进“碳关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

为履行《巴黎协定》承诺,在2050年前实现欧盟气候中和的目标,2023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绿色协议》(The European Green Deal)这一指导欧洲全社会绿色发展的战略纲领,其中包括欧盟2030年减排目标,即在综合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至少55%。2023年11月通过的《欧洲气候法》(The European Climate Law)也将前述欧盟2030年目标纳入其中。

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Fit for 55”一揽子立法改革计划,即一系列互相关联的立法提案集合,包含了对8项现行法规的修订计划和5项新的立法建议,主要涉及气候、能源、交通和税务领域。其中就包含了《建立碳边境调整机制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定的立法建议》,提出建立欧盟的碳边境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引入“碳关税”,以应对特定产业的碳泄露[1]风险。

2023年3月15日,在欧盟理事会的经济与金融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上,欧盟27国的财政部长采纳了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法国的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提案,对此前欧洲委员会的CBAM提案细节做出修订。今年7月,欧洲议会将审议CBAM提案,此后欧委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将进行三方会谈,形成最终文本。

欧盟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CBAM一旦落地将对大量对欧出口企业产生直接影响。为此,我们有必要考察CBAM的内容及其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并进一步考虑相关中国企业的应对之策。

欧盟的碳边境调整机制的核心要点

CBAM不限制进口商进口各类货物的数量,但要求进口商在向欧盟进口特定种类货物时,应申报货物的碳排放量,并按照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mission Trading System,“ETS”)[2]项下的碳排放价格,购买相应的CBAM 证书(CBAM certificates)。CBAM提案规定了三年过渡期(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商需履行报告义务,向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按季度提交进口货物信息的报告(“CBAM报告”),无需购买CBAM证书;CBAM证书相关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CBAM提案,除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等货物生产已适用了欧盟ETS相关规定,或碳价格系统与ETS完全衔接的国家及地区外,从欧盟境外国家和地区向欧盟出口的特定货物均需受CBAM规制。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贸易数据,2023年,欧盟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对欧盟进出口总额5.35万亿元,未来欧盟CBAM的实施必然会将碳排放相关成本压力传导至我国出口企业,从而影响我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1.CBAM规制涉及的范围

CBAM提案附件一中列出了CBAM所规制的特定货物及对应的温室气体种类。货物涉及水泥、电、化肥、钢铁、铝五个产业领域共30个分类,以及《欧盟海关法》中所规定的运进加工程序(inward processingprocedure)[3]而产生的前述货物的加工产品。

欧盟曾于2023年2月出台了一项ETS的补充指令,即《关于确定在2023-2030期间被认定具有碳泄露风险的产业及子产业的委员会授权决定》,明确列举了ETS项下欧盟认定具有碳泄露风险的产业及子产业清单。

该决定列举了60余项具有碳泄露风险的产业和子产业,除CBAM提案已包含的产业外,还包括:无烟煤、原油、铁矿石及其他有色金属等矿石开采;糖、油脂、纺织纤维、无纺布及无纺布制品(服装除外)、皮革服饰、纸与纸板、焦炉产品、炼油产品、工业天然气、染料颜料、初级合成橡胶、玻璃、陶瓷家居洁具用品等制造;铅、锌、锡、铜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生产及盐的提取等。未来,前述产业均存在被纳入CBAM覆盖范围的可能。

根据CBAM提案附件一,所涉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及全氟化合物,因此CBAM所指的“碳排放”包括以上气体。目前,CBAM仅初步适用于货物从生产至进口到欧盟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即生产者直接控制的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但在过渡期结束,并经进一步评估后,将扩大至间接碳排放,包括货物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供暖和制冷工序所产生的碳排放。

CBAM提案已明确要求进口商在其按季度向成员国主管部门提交的CBAM报告中,分别说明过渡期内进口商品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量。前述信息的搜集也是在为未来CBAM覆盖范围向间接碳排放扩容进行铺垫。

2.出口企业需要计量并提供的信息

根据CBAM提案,设立于欧盟境内的进口商为CBAM制度项下的授权申报人,需履行下述申报及报告义务:

· 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按季度向成员国主管部门提交CBAM报告,报告过渡期内进口商品的实际碳排放量(包括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量),及在欧盟外第三国已支付的任何碳成本。

· 2026年1月1日起,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成员国主管部门申报前一年内每种进口货物的总数量,以及对应的碳排放量及CBAM证书数量。授权申报人还可以基于进口产品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成本,在其申报中提出减少提交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

据此,中国对欧盟出口相关企业需要对货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计量,并向商业伙伴提供相关数据。若中国企业在境内或其他非欧盟国家/地区已支付了任何碳成本,也应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

3. 碳排放量的计算与核查

CBAM提案附件三中规定了简单货物、复杂货物的碳排放量计算公式,其中,简单货物指使用无碳排放的原材料生产出的产品,复杂货物指以简单货物为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在计算时需要考虑所消耗原材料的排放量。若无法获得货物直接排放量的实际监测数据,则应采用默认值进行计算。默认值应根据“最佳可用数据”确定,具体的数据来源与计算方法也将由后续出台的实施法案进一步规定。

特别地,CBAM提案指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地理、自然资源、市场条件、能源结构或工业生产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同的特征,若适用于这些本地特征的数据可以获取,且能够定义更具针对性的默认值,则可以使用该默认值替代欧盟委员会基于欧盟境内生产设施计算的默认值。若授权申报人可以基于可靠的数据证明,原产国适用的特定默认值低于欧盟认定的默认值,则可以适用该原产国默认值。这一规定原则上给予了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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