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销售收入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因此,销售自用固定资产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销售收入,而是属于“财产转让收入”,不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问题: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免的增值税要缴纳所得税吗?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的税率,减按2%征收。分录这么做:
借:银行存款 1020
应缴税费-抵免增值税 1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简易征收) 30
因为固定资产很早以前就做了清理,当时账面净值全部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了,所以这次没有再经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问题1:这么做分录有没有问题?
问题2:这样做的话,那减免的那部分增值税10元,就得交2.5的所得税了?不是在申报的时候直接抵减这10元?
解答:
会计分录是错误的,应交税金计算也是错误的。
根据描述,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属于“简易计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只需要直接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即可。
借:银行存款 102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损益) 1000.58元(1020×(1-2%)/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19,42元(1020×2%/103%)
因为享受了增值税优惠而少缴税,导致了固定资产处理利得增加,自然是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不需要单独申报。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10年12月的解答——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时间:2010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