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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律法税|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常见涉税问题分析<打包货物销售税率>

何律法税|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常见涉税问题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条款中关于价税条款约定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交易双方在对待传统交易习惯与税法规定两者之间,存在某些认知“偏差”。而一旦出现纠纷,就会造成理解上的困惑,还会造成一方的经济利益受损。

上述案例中,由于合同对价款是否含税未作明确约定,而导致购买方利益受损。

而实际上,明确约定不含税价以及含税价,对于交易双方都是有好处的。既可以有效避免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同时,也能够切实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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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明确不含税价的条款的好处有哪些?

1、避免出现双方明明最初合意为含税价,却因合同条款表述不清而导致损害购买方利益情况的发生。

此情况已在上述篇幅中阐述,在此不再重复。

2、可以降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交易合同中列明含税价、税款、含税总价,可降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未列明税款,则以合同列明的总价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如列明税款,则以合同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虽然,印花税实际应税税额很小,但是对于企业来讲,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节税行为。

2023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3年7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当增值税税率降低时,避免因降税利益的归属而产生争议

2018年5月1日,一般纳税人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6%;2023年4月1日,一般纳税人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又从16%降至13%。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增值税税率经过了两次“降率”。增值税税率下调,是国家实实在在地“降税”之举。据悉:有数十万企业主体享受到数千亿的降税红利。由于增值税是流转税,两次降税的时点,往往发生在大量的交易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而降税红利的归属,就成了交易双方利益博弈纷争的“焦点”。

在降税背景下解析交易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在国家降税政策颁布实施之前,还是在此之后。

如果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国家降税政策适用之前,尽管此时虽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及财税文件的规定,只要该笔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在该降税政策之前,仍然适用降税前的税率,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该笔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在降税政策之后,则就要适用新的税率,此时才涉及到降税利益的归属问题(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法合税团队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分享,欢迎关注)。

第二,在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税额、含税总价以及将来税率变化的适用规则,可以有效解决因税率调整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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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税率下调引发争议典型案例的司法裁判观点

1、按照税法规定及合同约定,若该业务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下调之前,销售方仍应按原税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法院可在判决书中判令销售方开具何种税率的发票。

——昆山富秉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聚兴盛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7130号民事判决书。

2、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货款金额包括17%的增值税税率金额,双方均认可税率由17%降低至16%,针对买受人尚未付款且出卖人未交付增值税发票的部分货款,买受人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

——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5245号民事判决书。

3、增值税的税率并非买卖合同法律行为的基础性事实,且增值税税率的下调不足以导致买卖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也不足以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情势变更,且双方合同中并未有降税降价的明确约定,买受人要求调减合同价格的依据不足。

——湖北电力天源钢管塔有限公司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见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7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

法合税团队认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明税率下调不属于情势变更,不构成合同基础的丧失。但合同系交易双方自由意志的选择及合意,法律并不禁止,甚至鼓励双方在合同中对于不含税价格、税率以及出现税率调整情况下如何开具发票及进行款项差额的找补等情形事前进行明确书面约定,这种事前书面约定,有利于避免因税率调整出现纠纷,同时,也纠纷时缺乏处理依据导致裁判结果缺乏尺度。

归根结底,通过合同事前将相关事项进行“框定”,是交易双方明智的选择,也体现了经营者注重交易规则,预测政策变化,防控法律风险等方面的意识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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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合税团队关于“交易合同涉税条款”文书模板的建议

1、对于销售方有利的条款:

第一,如购买方对是否含税不作要求,可笼统处理,即“本合同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元.......”;

第二,如购买方要求写明含税价,合同条款写明含税价,但不标注税率、税额,如:“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人民币 元,合同履行期间,不受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2、对购买方有利的条款:

“本合同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 元人民币,增值税税率为13%,税额为 元人民币。若遇国家税率调整,本合同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在依法适用新税率的情况下,按照新税率计算出税额及含税总价,由双方对货款、税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增值税法》的出台,将是大势所趋,增值税“三档并两档”以及“再次降率”将是大概率事件,值得期待。

其实,无论是税率下调后因降税红利归属诉至法院,还是未雨绸缪事前在合同中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涉税条款,都是交易主体基于利益的一种博弈,也是商业社会的追逐合法利益的一种正常现象。

因此,在涉及合同的价格涉税条款时,既要考虑到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谈判能力,又要充分考验各自对税法规则、合同技能的理解水平,运用能力。

当然,企业在发生重大交易之际,有必要借助外部法税专家的指导和帮助,以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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