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开始实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取消了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
企业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打破干部与工人身份,企业内部实行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岗位,这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1996第76号)的通知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过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分步骤延迟退休方案等政策的不断更迭,现行的法律规定及退休审批实践中存在以下4个退休时点:
45周岁,适用的群体为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
50周岁,非管理、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女工人);
55周岁,管理岗位及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
60周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正、 副县处级,相当于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女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技术岗位
由用人单位确认并承担举证责任
现实中用工双方争议的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既有劳动者主张应为55周岁,而用人单位主张应为50周岁;也有劳动者主张应为50周岁,而用人单位主张应为55周岁。
需强调,沪社保业-1996第76号文系本市社保机构发布的规范本市范围内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地方性规定,对本市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的办理具有调整和制约作用,其中对于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市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退职时应当予以适用。
那么,女职工“从事管理、技术岗位”是由谁确认呢?
女职工岗位发生变动,
退休年龄该如何确认?
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判断法定退休年龄应以劳动者所在岗位而非身份为依据——而劳动者的岗位并非一成不变的,岗位发生变动的,要以新岗位为准。
Tips:如劳动者一直处于离岗停工状态,双方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劳动者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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