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电气强电设计?想必大部分电气设计人员都非常清楚了。建筑电气强电设计就是是指对建筑物内的电力系统进行综合规划和技术设计,包括变配电、照明及配电、电缆线路、接地保护等方面,以保证建筑物内的电力安全、可靠、经济和合理使用。强电部分在设计时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考虑电气负荷,施工条件及建筑特点等要素,达到满足建筑物内用电要求的目的。强电设计的内容包括照明线路、动力线路;各种用电线路、电插座线路、消防系统中的电气线路;生活中的各种用电弦线路;各种生活设备中的电器能源等等。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最新的建筑电气(强电)标准设计说明,希望能给广大电气设计人员一些参考。
▶ 01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建筑类别:
5.项目整体概况:
6.建筑耐火等级:
7.建筑结构形式:
8.电气防火等级:
▶02 设计依据
1.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建设部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2013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23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67-202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3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3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3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3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3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3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2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13-2018;
2.当地各职能部门,如供电公司、节能部门、防雷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讯文广部门等对本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准文号或审查答复意见等。
3.相关专业提供给的工程设计资料,如建筑专业提供的作业图;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专业的技术资料和要求。
4.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
▶ 03 设计范围
1.本设计包括红线内的以下电气系统
1)10/0.4kV变、配电系统;
2)电力配电系统;
3)照明系统;
4)防雷、安全及接地系统;
5)电气节能设计;
6)电气抗震设计;
7)装配式建筑电气设计
2.与其他设计分界界面:
1)电源设计分界点:电源分界点为地下一层高压配电室电源进线柜内进线开关的进线端。高压电缆分界小室属城市供电部门负责设计,高压电缆分界小室内设备由
供电局选型。本设计提供此线路进入本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路径、高压电缆分界小室位置。
2)有特殊装修要求的场所,由室内装修设计负责进行照明平面的设计。本设计将电源引至配电箱,预留并在平面图上注明装修照明容量。
3)室外照明、泛光照明详见专项设计,本设计仅预留电源.
4)地下车库的战时设计由人防设计院完成,详见人防设计院相关图纸;
5)弱电智能化由业主另行委托其他设计院专项设计,本次设计负责提供智能化各系统框图、预留相应的弱电主机房、弱电间(竖井)等,以及弱电的进出线预埋管。
▶ 04 10/0.4kV变、配电系统
1.负荷分类及容量
1)本工程负荷等级
特级负荷:
一级负荷:
二级负荷:
三级负荷:
2)各级负荷容量
特级负荷: kW一级负荷: kW
二级负荷: kW
三级负荷: kW
2.供电电源
本工程为特级负荷用户,经过与供电部门和业主协商,明确本工程的供电电压等级为 10 kV,由周边市政电网两个不同区域的110kV或35kV变电所引来两路独立的 10 kV双重电源供电,采用电缆室外穿管埋地方式引入红线内,双重电源同时工作,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任一路电源都能承担全部特、一、二级以上负荷供电。最终供电方案以当地供电部门批复的供电方案为准。
对于以下重要负荷还要考虑第三电源,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消防用电按特级负荷供电,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电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商场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电源、收银系统、主要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机房等采用设备自带UPS,UPS电源柜由厂家自理。
3)设置集中电源为应急照明供电的场所:本建筑所有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场所。
3.变电所
1)本工程共设置 座变电所,各变电所安装容量、安装位置详见“安装容量及供电范围表”。
2)变电所防涝措施:各用户变电所均设置在户内地下一、二层,不设置在最底层。
a.防潮措施:由建筑考虑防水防潮措施,高压配电装置考虑加热器防潮,变电所内为加装除湿装置预留电源及设备位置。
b.变电所防水防涝措施:变电所采取防排结合措施,进线管采取防水措施,进线管尽量避免直接由室外进入配电装置室,站内地面抬高0.15m。
4.应急发电机房
1)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3第3.1.3条的规定: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2)根据规范和业主要求,本项目的所有消防负荷(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火卷帘门、电动排烟窗等)和部分重要负荷(包括通讯、弱电及 IT系统、生活水泵、污水泵、客梯(每组一部)和货梯、航空障碍灯、重要区域的公共照明、超市冷冻/冷藏设备等设备)均需要接入柴油发电机组,经计算,本项目共设置 座应急发电机房( 发电机房~ 发电机房),发电机容量及供电范围见“发电机安装容量及供电范围表”。
3)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应始终处于准备启动状态,当两路市电同时失电时,应急发电机即自行启动,并在15秒内自动投入接至应急供电系统,机组应与电力系统联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在市电供电恢复时,所有备用电负荷自动转接回市电系统,发电机自动停止运转。
4)发电机房内的储油间须配置满足发电机组3小时全负载运行所需燃油量,每一个发电机房内设置1立方米的日用油箱间。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储油间的油箱密闭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发电机组的排烟至屋顶排放。
5)本项目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符合以下规定:消防负荷设置专用的回路;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6)发电机房站内地面抬高0.15m;柴油发电机组选用震动小,噪声低的产品,绝缘等级为H级,额定电压为230/400V,额定频率为50Hz。
7)机组配套控制箱,应预留与BA系统的联网接口,并可传送发电机组运行信号;发电机的废气应高空排放。
5. 高、低压供电系统结线型式及运行方式
1) 高压为单母线分段运行方式,中间设联络开关,平时两路电源同时分列运行,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故障时,通过手/自动操作联络开关,由另一路电源负担二级以上全部负荷。高压主进开关与联络开关之间设电气联锁,任何情况下只能有两个开关处在闭合状态。
2)低压为单母线分段运行,联络开关设自投自复/自投不自复/手动转换开关。自投时应自动断开非保证负荷,以保证变压器正常工作。低压主进开关与联络开关之间设电气联锁,任何情况下只能有两个开关处在闭合状态
6.继电保护
1)10kV变电所进线采用过流、延时速断保护,出线采用过流、速断、零序保护,变压器设置过流、速断及温度保护(高温报警、超高温跳闸)。
2)继电保护装置采用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并预留通讯接口,满足继电保护功能并将系统数据传送至变电所监控系统和能源管理平台。站内设置一套中央信号屏及配电系统模拟显示屏。开关柜在现场就地控制,后台监控系统只监视不控制。
3)高压配电系统电表精度要求:高压计量互感器不低于0.2级,计量电表有功电能为0.5S级。
7.操作和信号电源
1)10kV开关柜采用中置式高压开关柜,配备综合继保装置,断路器采用真空断路器,选用弹簧储能操作机构,断路器的开断电流为25kA,10kV出线开关柜内装设氧化锌避雷器作过电压保护。
2)操作电源:采用DC110V/100AH镍隔电池柜作为直流操作、继电保护及信号的电源。
8.电能计量
1)高压计量(物业收费计量): 10kV电源进线处设置计量柜计量,计量表具及精度应按供电部门要求选取。
2)低压计量(物业收费计量)
a. 经过与业主协商,本工程商业选用远程费控电表。
b. 物业,娱乐,影城,零售,室内外步行街,商铺,主力店,次主力店实行低压计量。实行低压计量的各类业态,除在变压器出线处设总计量表外,变配电所各低压馈线回路也设计量表。
c. 公共用电负荷实行分路计量。变电所低压馈电回路照明、动力应按系统分别设计量表。动力配电中空调系统(制冷站内制冷机组、冷冻水泵、水蓄冷循环泵、冷却水泵分台计量;冷却塔风扇、供暖循环泵、补水泵分组计量)、给水系统及其他动力系统分组计量。
d. 计量表及互感器精度要求:高压互感器0.2级,计量表0.5级;低压互感器、计量表0.5级。电表须通过3C认证,电表外壳为阻燃材质。
9.功率因数补偿及谐波治理
1)10kV分变电所低压母线设置集中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要求补偿后10kV侧功率因数不小于0.95。
2)低压补偿柜电容器回路串接7%电抗器。变电所预留安装有源滤波器的位置,项目开业后由用户根据运行情况确定是否采购安装。
10.低压配电系统
1)各业态变压器低压侧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运行,变压器采用2台一组的方式,每组设置联络开关,主进开关与联络开关之间设电气连锁(联锁方式须与当地供电部门要求一致),任何情况下最多只能合其中的两个开关。变压器低压断路器的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要求:800kVA及以下不小于25kA;1000kVA变压器不小于35kA;1250kVA变压器求不小于40kA;1600kVA变压器不小于50kA;2000kVA变压器不小于65kA。
2)低压保护装置
a. 低压主进断路器设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和接地故障保护,采用电动操作。
b. 联络断路器设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保护,采用电动操作。
c.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消防风机等的馈电回路断路器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其他的馈电回路断路器大于等于400A的采用三段式过电流保护,小于400A的采用两段式过电流保护(过载长延时、短路瞬时),或根据预期短路电流及计算和选择性配合要求选择三段式保护。
d. 非消防出线回路设分励脱扣器,用于非消防负荷切除和减载操作。
e. 低压配电装置采用抽屉式开关柜。
f.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g.当电气设备采用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时,对于线对地标称电压为交流220V的TN系统和TT系统,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电源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过32A固定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终端回路,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TN 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TT 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2s; 当TT 系统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采取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时,其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h.当电气设备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时,其绝缘外护物里的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且应有双重绝缘/加强绝缘的标识。
11.电力监控系统
1)监测功能包括:
a.监测和显示高压进出线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开关状态;
b.监测和显示直流屏的控制母线电压、动力母线电压、充电电压、蓄电池电压、充电浮充电装置输出电流;
c.监测和显示高压功率补偿装置的无功补偿电流、无功功率;
d.显示变配电站的室内环境温度(由BA系统提供监测数据);
e.显示变压器的负载率、三相绕组温度和风机启停状态。
2)故障报警功能包括:高压柜:高压进出线过电流(过负荷)、过电压、低电压、短路、接地;直流屏:交流电压异常、充电浮充电装置故障、母线电压异常、蓄电池电压异常、母线接地。
3)记录功能包括:记录上述需要监测的运行参数和高压断路器的开关状态;记录上述各项故障报警发生的内容和时刻。
12.能源管理系统
1)监测功能包括:
a.监测并显示各用电支路或用电设备每日、每周、每月的能耗数据,形成同比、环比分析图;
b.监测并显示各用电支路和用电设备能耗的变化趋势、关键拐点和异常特征;
c.实现各能耗分项和各能耗区域的能耗数据汇总统计;
d.监测并显示变电所低压柜主进线、母联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率(母联不需要)、电度、开关状态;
e.监测并显示变电所低压柜出线的电流、电压、设计安装功率、实时有功功率、无功补偿功率(电容补偿柜)、功率因数、电度、长延时电流保护整定值、开关状态;f.监测并显示变压器的负载率、三相绕组温度和散热风机启停状态;
g.监测并显示数据机房内主UPS电源的输出电压、故障状态。
2)报警功能包括:
a.变压器:变压器超高温报警;
b.低压柜进出线:电压异常、过载报警;
c.消防控制室内主UPS:电压异常、故障报警;
d.数据采集网关设备运行状态异常报警。
3)低压配电系统电表精度要求:低压计量互感器不低于0.2级,计量电表有功电能为0.5S级。
▶ 05 电力配电系统
1.低压配电系统电压为220/380V,50HZ,TN-S接地系统,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应严格分开,N线绝缘。
2.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单台容量较大的负荷或重要负荷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照明及一般负荷采用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3.对于特级负荷,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并在最末端箱采用自动互投切换; 对于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对于二级负荷,由于本工程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故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4.配电间、控制室、电气竖井、消防和生活泵房、空调机房、锅炉房等设置配电柜和配电间的动力机房,均设置0.15m防水门槛。
5.制冷机组、地上商铺和出租办公等用电负荷采用密集型母线槽供电。在地下室及制冷机房内敷设的母线槽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6.消防水泵、喷淋泵、消防水炮泵、消防泵转输泵、消防风机等消防动力设备采用直接启动方式,当容量大于等于45kW时采用Y-△启动方式;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设备控制方式以设备专业图纸要求为准。
7.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8.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
9.避难区域的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10.空调新风机、空气处理机、排风机、送风机等采用手、自动转换控制并预留BA控制接口;污水泵由设备自带控制箱,采用浮球控制器就地控制,低位停泵,高位起泵,超高水位报警;并预留水位显示及泵故障的BA接口。消防专用设备如消火栓泵、喷淋泵、消防稳压泵、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等不纳入BA系统;有关消防专用设备的过载保护应只报警,不跳闸。消防水泵第一台投入运行时,过载保护是动作跳闸,备用泵投入只报警不跳闸。
11.排风兼排烟风机,进风兼补风风机:平时,由BA系统控制,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室控制,消防控制室具有控制优先权。
12.污水间、隔油间的排风机启、停需联锁控制其外墙送风风管上电动阀门的开、关;污水处理间内控制箱需安装在房间门口外附近,箱体配置门锁。
13.地上燃气餐饮商铺事故排风风机:
1)供电:电源引自商场就近的强电竖井内独立双电源配电箱,放射式供电;各商铺的事故排风风机旁设置就地控制箱,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启停按钮。
2)与燃气报警系统的联动:当餐饮商铺内有燃气报警时,燃气报警系统应与其对应的事故排风风机联动,并有反馈信号(风机的启、停信号)至消防控制中心的燃气报警系统主机。
14.影院放映设备设置专用集中双电源互投箱,采用电缆由变电所引两路专用回路,配电箱设在放映夹层;各影厅放映设备分配电箱电源引自放映设备专用电源互投箱。
15.屋面设备配电装置应安装在强电竖井、配电间或设备间内;远地控制电动机应在现场设置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室外电气设备应满足不低于IP54的防护要求。
16.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独立的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手动时应在报警5min内正常工作。
17.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满足如下要求:
1)照明:一般为±5%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为+5%、-10%额定电压。
2)电动机及其它无特殊要求用电设备为±5%额定电压。
18.交流电动机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重要电动机负荷的接触器、启动器的触点可熔化,且应能继续使用,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2类配合)。
19.当交流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会引起危险时,应有防止转向错误的安全措施;当被控用电设备需要设置急停按钮时,急停按钮应设置在被控用电设备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处,且不得自动复位。
20.本项目采用的双电源转换开关均PC型,极数为4P。
21.放射式供电的非消防动力回路,变电所出线开关设分励脱扣附件;采用母线供电的回路,在母线插接箱内设分励脱扣附件;普通照明的供电回路按防火分区设分励脱扣附件;设置了分励脱扣附件的断路器均设辅助触点,以便反馈消防信号。
22.光伏发电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
2)光伏发电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控制装置,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
3)人员可触及的可导电的光伏组件部位应采取电击安全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23.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满足一下规定: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 06 照明系统
1.光源及灯具
1)地下车库:车道照明灯具采用线槽灯,停车位采用吊杆灯;配置LED光源。
2)地下设备机房:潮湿场所选用三防灯或防潮灯等密闭灯具,爆炸危险场所选用防爆或隔爆型灯具,其他采用一般灯具;配置LED或其他高效节能型光源。
3)变配电室照明灯具采用线槽灯,沿柜体排列方向布置;配置 LED节能光源。
4)楼梯间:LED节能光源。
5)商业区域:采用LED光源。购物中心照度均匀度不小于0.7,光源显色指数不小于80。
6)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 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7)选用的LED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的规定。
8)本工程采用的发光二极管灯光源(LED)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第4.4.4条的要求。当选用发光二极管灯光源时,其色度应满足下列要求:办公室、工作间等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色温不应高于4000K,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零;在寿命期内发光二极管灯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7;发光二极管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4。
9)装饰用灯具需与装修设计及甲方商定,功能性灯具如:荧光灯、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灯需由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测报告,达到设计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荧光灯需配电子镇流器,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并要求荧光灯单灯功率因数不小于0.90。
2.灯具效率:在满足眩光限制的条件下,优先选用效率高的灯具以及开启式直接照明灯具;室内灯具效率不低于70%,要求灯具的反射罩具有较高的反射比。
3.照度标准:本工程各功能区域的照明照度标准及功率密度值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3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电气节能设计专篇中的表格。
4.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
5.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6.控制方式:根据照明部位的灯光布置形式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照明控制方式:
1)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所控灯列与侧平行;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尽可能少。
2)门厅、公共走道、地下车库、商业公共区域采用智能照明控制,分回路、分时间、分区域控制。
3)地下机动车库沿车道车行方向应设置两路线槽灯,不同线槽灯具应为不同回路。每路线由交叉供电的两个配电箱的2个普通回路设置,采用隔盏控制方式,可实现25%、50%、75%和100%照度控制。车位灯采用用雷达双功率感应灯。
4)楼梯采用移动感应控制,设备机房采用就地控制。
5)二次装饰区域的照明控制待装饰设计时再确定具体的控制方式。
6)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如室内街中庭区域),照明设计应结合天然采光条件进行人工照明布置,自然采光区域的人工照明随天然光照度及人员活动需求设置自动调节装置。
7.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设计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并与装饰设计协调一致。
2)营业区应根据商品对特定光色、气氛、色彩、立体感和质感的要求,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3)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位置宜装设重点照明。
4)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5)主要光源的显色性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的要求,营业厅的显色指数Ra不小于80,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显色指数Ra大于85。
6)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7)丝绸、字画等变、褪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店。
8.备用照明
1)本项目为大型商店建筑,其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主力店、次主力店和超市采用双电源交叉供电,其正常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商场公共区域的营业区则利用公共照明配电箱(双电源)供电,可满足备用照明的供电要求;一般商铺的营业区要求二次装修时,部分灯具自带电池,以满足其备用照明要求。
3)一般经营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9.电梯井道设置永久性220V检修灯及220V检修插座,供电回路须设置30mA漏电保护开关。在距电梯井道最高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设一盏18W节能灯,中间每隔7米设置一盏灯,电梯井道照度应不小于50lx,灯具采用防护罩保护(IP54),并在电梯机房和井道底距地1.30m处各设一个单联双控开关。在距井道底1.5m处设一只防水15A单相三眼检修插座(IP54)。灯具和插座的安装位置需由电梯安装单位确定并应避开电梯轨道及线缆通道,本工程中每一部电梯的井道照明和插座安装要求均相同,平面图中不再表示。
10.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保护措施,重型灯具严禁安装在吊顶的龙骨上。
11.无障碍卫生间的照明灯开关应采用宽板型,高度为1m,设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器(参见弱电智能化专业相关图纸)。
12.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2)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大于52m;垂直安装自地面以上45m起,以不大于52m的等间距布置。
3)航空障碍标志灯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13.室外景观照明、建筑泛光照明需结合总体环境景观设计布置,本次设计暂预留电源。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控制的具体要求如下:室外夜景照明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为15%,建筑立面产生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为10lb,且避免对行人或非机动车人造成炫光,在保障照明效果的同时,防止夜景照明产生的光污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规定。室外照明光源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60,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的眩光限值满足标准要求(角度范围≥70°≥80°≥90°>95°;最大光强Imax(cd/1000lm) 500 100 10 <1)。
14.墙照明每一面不超过2.2W/m2;室外广场照明2.2W/m2;景观绿化照明0.54W/m2;建筑入口98W/m入口宽度;建筑入口顶棚4.3W/m2。
15.室内人员长时间停留场所,其光源色温不应高于4000K,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30lx,一般照明光源的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0,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照明频闪比不应大于6%,照明产品光生物安全组别不应超过RG0;室外公共活动区域,其光源色温不应高于5000K,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最小水平照度及最小半柱面照度均不应低于2lx。
16.车位指示照明系统:根据甲方要求,该系统由甲方委托专业厂家做深化设计。
17.残疾人坡道照明可结合总体道路照明统一考虑,照度不低于150lx。
18.高度大于12m的大空间照明线路上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9.安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吊装灯具玻璃罩,应采用防止玻璃破碎向下溅落的措施。
20.泛光照明和航空障碍照明等专项设计布置的灯具不应影响建筑外立面,灯具的外观形式须由建筑师最终确认。
▶ 07 建筑光环境
1.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2.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4.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3表3.2.4的规定。
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6.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
7.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度 、水平角士30度 、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8.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有关规定;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9.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6;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10.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一般显色指数 (Ra) 不应低于80 ;特殊显色指数 (R9)不应小于0。
1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O) 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 (RG0) 或1类危险(RGI ) 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 (RG2) 的灯具。
12.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不应大于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应可视度 (5VM) 不应大于1.0。
13.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 (Ra)不应低于90。
14.各场所设置的疏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15.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
▶ 0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本工程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下简称“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2.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的控制要求如下: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2)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4)非火灾状态下工作模式:
a.由主电源为灯具供电;非持续型照明灯为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节电点亮状态。
b.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标志灯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c.需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该区域标志灯按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节保持电点亮模式。
d.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e.主电源断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光源由节电点亮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主电源恢复后,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而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熄灭其配接灯具的光源。
f.任一防火分区、楼层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5)火灾状态下工作模式:
a.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b.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c.借用其他防火分区疏散的区域在接受到火灾报警系统改变疏散方案信号时,自动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 的光源熄灭、 “禁止入内 ” 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d.采用其他不同疏散预案的场所在接受到火灾报警系统改变疏散方案信号时,自动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控制所有需要关闭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 的光源熄灭、 “禁止入内 ” 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消防应急灯具选型及安装
1)消防应急照明光源色温大于2700K。
2)消防应急灯具(安装高度≤8m)及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选用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为 DC36V 的A型灯具。
3)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选择集中电源A型连续型灯具。
4)标志灯面板材料要求:地面设置采用≥4mm的钢化玻璃,1m及以下墙上设置采用非易碎材料。安装在顶棚及疏散路径上方的灯具面板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5)室内高度大于4.5米的场所,选用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高度3.5~4.5米的场所选用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小于3.5米的场所选用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6)灯具安装高度:
a. 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室内高度≤3.5m的场所,底边距门框≤200mm;室内高度>3. 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50mm。
b. 方向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0.8m;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室内高度≤3. 5m的场所底边距地2. 2m~2.5m;室内高度>3.5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3m, 且不宜大于 6m。
c. 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安装的标志灯应布置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灯具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且高出地面≤3mm,其边缘高出地面≤1mm。d. 楼层标志灯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2.2~2.5m。e.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且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防护等级:室外或地面安装时,不低于IP67;隧道及潮湿场所内安装,不低于IP65;B型灯具不低于IP34。
8)应急照明点亮响应时间:高危场所≤0.25s;其他场所≤5s;两种及以上疏散方案场所点亮、熄灭响应时间≤5s。9)应急照明蓄电池达到使用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规范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4.本工程为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5h,而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集中电源应能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应急点亮,续型灯具光源由节电点亮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为0.5h;主电源恢复后,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达到0.5h而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连锁熄灭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所以,本工程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0h(1.5h+0.5h)。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能保证放电时间仍为2.0h。
5.建筑内各区域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密集场所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不应低于10lx。
2)除“1)”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以及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不应低于5lx。
3)避难层(间);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不应低于1lx。
4)除去“1)”、“2)”、“3)”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及疏散通道、室内步行街、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变电所、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不应低于3lx。
6.备用照明设计: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7.应急照明系统控制要求、设备及灯具采购、安装、管线敷设施工、系统调试、检测、验收等除应符合本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的相关规定。
8.设置于在电气竖井内的A型集中电源的防护等级为IP33,若设置于潮湿场所(如水泵房、水箱间等)防护等级应为IP65。
9.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灯具外观形式须由内装最终确认。
▶ 09 低压设备选型及安装
1.各电气配电箱箱体高度600mm以下,底边距地1.5m;600mm~800mm高,底边距地1.2m;800mm~1000mm高,底边距地1.0m;1000mm~1200mm高,底边距地0.8m;1200mm以上,为落地安装,下设300mm基础。配电柜设备供应商在制造前,必须对加工设备在现场的平面安装位置进行测绘,确保制作后的成品满足现场安装要求,保证各功能的正常工作,还应完成设备的二次接线原理图,以及柜内外进出线的接线端子图和标准的二次仪表设备,提供柜面排列图,并提供有关方面确认后方可制造。并需要负责设备现场的开通调试和使用后整定值的设置,以满足实际使用。
2.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和非消防电源的配电箱应分开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并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电间、控制室及设备机房内,消防设备配电箱及控制箱、应急照明配电箱箱体应有明显红色标志,箱内元件外壳应采用耐高温材料。普通配电(控制)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不低于阻燃C级的电线;消防配电(控制)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不低于阻燃C级耐火电线,箱内的断路器应采用短路保护,过载保护仅用于报警而不能切断电路。双电源进线的消防设备电源箱进线处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耐火隔板。安装于地下室的消防配电或控制箱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水泵房安装的电气设备(配电箱、控制箱、按钮箱、按钮盒、开关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消防水泵房 IP55)。
3.本工程要求所有水管不得从配电柜、配电箱及控制柜(箱)上方穿过。
4.本工程要求所有低压断路器均具有隔离功能,低压断路器的壳体应采用阻燃材料;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均应可靠接地。
5.消防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且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它报警区域的设备。
6.采用PC级ATSE时,其触头的额定容量不应小于回路负荷电流的125%;消防供配电用的ATSE应具有进线电源状态、欠压信号等参数输出功能,用于实现消防设备的电源监控。
7.SPD应选用具有CQC认证的SPD产品;应具有当出现危险的工频续流或工频漏电电流大于5A时能迅速脱扣的专用外部SPD脱扣器;其专用外部SPD脱扣器应满足《型式试验报告》中的相关规定。
8.所有消防配电设备均应满足CCCF认证。
9.照明开关均为暗装,除注明者外,均为250V,10A,应急照明开关应带电源指示灯。除注明者外,插座均为单相两孔+三孔插座。烘手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3m;儿童娱乐场所插座底边距地1.8m;潮湿场所插座底边距地1.5m;其它插座均为底边距地0.3m。开关,按钮盒底边距地1.3m,距门框0.2m。有淋浴、浴缸的卫生间内开关,插座选用防潮防溅型面板,有淋浴、浴缸的卫生间内开关、插座及其他电器,设备及管线应设在Ⅱ区以外。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若有容量较高或发热量较大灯具不应直接安装于可燃材料上与其接触。容量较高的灯具嵌入安装时,应采用隔热、散热措施,其电源线截面应不低于4mm2,且应设有金属保护管。
11.水泵、空调机、新风机等各类风机及设备电源出线口的具体位置,以设备专业图纸为准(包括设备的工艺流程、工况要求)。
12.换热站和水泵房的配电箱防护等级为IP54,安装在室外的设备控制箱及检修开关箱(盒)的防护等级要求为IP54。
13.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两侧安装手动按钮,安装高度1.3m,由卷帘门控制箱预埋JDG20至按钮盒。
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灯具、开关、配电箱/柜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配线要求、防爆分级分组等级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15.本工程所有控制箱均为非标产品,控制要求详见设备控制要求和配电箱预留接点表。风机、水泵控制原理图参考图集见附表3。
16.住户空调室外机和室内机之间需敷设空调信号线 RVVP-3*1.0,绕着空调铜管敷设(具体路径见暖通施工图)。
17.提供租户电源进线至每一间商铺内的隔离开关箱,隔离开关箱内设进线负荷隔离开关,设置在店铺靠后勤走道的墙体高位(吊顶天花内),但须满足店铺交付要求净高。隔离开关箱(需配锁避免租户误操作)由业主提供,隔离开关箱之后的线缆及租户配电箱均由租户自行负责。
18.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不应低于IP45。
19.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具有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20.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内的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10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
21.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22.无障碍住房的门禁和无障碍客房的门铃应同时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
▶ 10 电缆电线、母线的选型及敷设(本工程室内电力电缆环境设计温度为35℃)
1.高压电缆采用 WDZAN-YJY-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低烟无卤A级阻燃耐火电缆。
2.低压消防负荷线缆选择
1)消防电源的主干线和支干线,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及消防电梯的电源线路采用耐火温度950℃,持续供电时间180min的耐火电缆(本设计考虑用YTTW-0.6/1kV)。
2)消防分支线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火卷帘门等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线路采用耐火温度不低于750℃、持续供电时间不低于90min的耐火电缆(WDZB1N-YJY-0.6/1kV,其中“B1”表示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
3)末端电线采用 WDZB1N-BYJ-450/750V型。
4)消防设备控制线采用 WDZB1N-KYJY-0.6/1kV型,或 WDZB1N-BYJ-450/750V型。5)耐火电缆和耐火电线满足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中的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要求。
3.低压非消防负荷线缆选择
1)干线和支线均采用 WDZB1-YJY-0.6/1kV型。
2)末端电线采用 WDZB1-BYJ-450/750V型
3)非消防设备控制线采用 WDZB1-KYJY-0.6/1kV型,或 WDZB1N-BYJ型。
4)电缆和电线满足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中的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要求。
4.母线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插接母线选用五芯密集型铜制母线(4+1型),在竖井内明敷,插接箱内开关均设分励脱扣和辅助干接点,利用分励脱扣器,由消防控制室控制切断相关区域非消防电源。地下层的母线应满足IP54防护等级。插接母线终端头应封闭,并根据厂家产品要求在适当位置加膨胀节。
2)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支架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母线槽的外壳表面应覆盖阻燃、无炫目反光的涂层;母线槽内导体支撑件应选用阻燃的绝缘材料,同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性能,绝缘材料的表面温度升值不应超过55K。
4)用于消防设备配电的耐火母线槽应满足持续供电时间180min的要求,并通过现行国家标准GB/T9978.1及行业标准GA/T537的实验。
5.电缆桥架要求:非消防电缆桥架为托盘桥架(无吊顶)和电缆槽盒(吊顶内),材质为静电喷塑(或热镀锌)钢制(材质要求需与成本复核后确定)。消防电缆桥架经防火处理的封闭金属槽盒(耐火电缆敷设用)及经防火处理的梯架(矿物绝缘电缆敷及在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用),材质为钢制材质为钢制(材质要求需与成本复核后确定)。
6.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满足下列规定: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电缆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的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7.室内高、低压耐火电缆沿经防火处理的封闭金属槽盒敷设;引至终端设备处支线沿线槽或穿保护钢管敷设,连接终端用电设备处采用金属软管;矿物绝缘电缆敷设在经防火处理的梯形电缆桥架内。消防线缆穿钢管或穿金属软管明敷处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涂防火涂料等措施)。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求,其敷设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条相关规定。
8.敷设在桥架或线槽内电缆首末端、转弯处及每隔50m处设有电缆编号,型号,起点及终点,用途,敷设日期等标记。所有电缆及管线在竖井内沿电缆桥架或电缆支架明敷时,必须将电缆和管线进行加固绑扎,以防因自重下垂将电缆或管线损坏。垂直敷设时,电缆的上端及每隔1.5~2m加以固定,水平敷设时在电缆的首尾两端及每隔5~20m加以固定。
9.在电缆桥架上敷设的电缆在进入和引出桥架时,需穿钢管、金属蛇皮管、挠性金属套管或配线槽等保护,电缆穿焊接钢管管径的选择见后附表1。
10.母线、电缆桥架安装要求
1)母线槽、电缆桥架水平安装时,支架间距不大于2m,顶部距楼板0.3m,距梁下0.1~0.2m;多层桥架安装间距应不小于300mm;桥架转弯应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垂直安装时,支架间距≤2m,除专用房间外,1.8m以下安装的桥架均应需加盖板保护;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2)桥架施工时,应注意与其它专业的配合,局部区域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调整桥架的高度及走向。电缆桥架安装时应按规范与其他管道保持间距,与一般管道平行>400mm(交叉>300mm),与燃气管道平行>500mm(交叉>500mm),与有保温的热力管道平行>500mm(交叉>300mm)。室外(如屋面)安装的电缆桥架(线槽)底边距地0.4米安装,并采取防水遮阳措施,底部应留有泄水口,上部采用坡型盖板。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然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如槽盒、母线槽上方有排管交叉时应采取防水措施(母线连接处上方应避开水管、喷淋头等漏水点),间距不小于200mm,并在交叉处的槽盒、母线槽上设置防水遮挡板。母线及电缆桥架的正上方不允许与水管平行敷设;正下方不允许与热力管道平行敷设。确保所有水管不得从配电柜上方穿过。
5)消防泵房、制冷机房等设备用房的电缆桥架应在梁下0.3m处安装,并安装在所有水管的上方。
6)母线槽外壳及支架,应做全长不少于2处与保护联结导体相连,水平为30m连接一次,垂直每三层楼连接一次。
7)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直线长度超30m,应设置伸缩节;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8)配电箱与水平桥架贯通的垂直桥架的规格尺寸除图中注明外,原则上均与水平桥架的规格一致。
9)桥架和母线的安装高度均为梁下150安装,最终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可根据BIM深化设计图与现场情况进行调整。
11.电缆采用T接箱分支方式连接至配电箱,当分支电缆型号及截面未作标注时,表示与主干电缆相同,若改变截面时,长度应小于3m。
12.电缆穿管时保护管管径应大于电缆外径外径的1.6倍。
13.除系统图与平面图特殊注明外,明敷于潮湿场所、0.00及以下建筑楼板内暗敷、或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采用镀锌焊接钢管SC(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采用套接紧定式钢管JDG(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非消防回路采用塑料导管暗敷布线时,0.00及以下建筑楼板内暗敷应选用重型导管,室内干燥场所暗敷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暗敷的塑料管的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电气安装用导管壁厚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14.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
15.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采用裸露带电导体布线;除塑料护套电线外,其他电线不应采用直敷布线方式;明敷的导管、电缆桥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难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料制品。
16.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导管的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的1/3。当电线导管暗敷设在楼板、墙体内时,其与楼板、墙体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管线不应小于30mm)。
17.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钱。
18.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并涂防火涂料,或耐火金属桥架敷设。
19.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潜水泵为厂家自带控制箱,自带防水电缆。
20.所有暗敷直线线管长度超过30m时,中间应加过路盒(箱),过路盒(箱)规格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但应该可以检修。
21.所有穿过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后浇带的管线应按国家、地方标准图集中有关作法施工。
22.所有配电回路均按回路单独穿管,不同支路不应共管敷设。各回路N、PE线均从箱内引出。
23.照明管线敷设
1)应急照明支线穿钢管暗敷在楼板或墙内时,由顶板接线盒至吊顶灯具一段线路穿钢质(耐火)波纹管(或普利卡管),明敷时保护管须涂防火涂料。普通照明支线穿钢管暗敷在楼板或吊顶内;机房内管线在不影响使用及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钢管明敷设。
2)照明平面图中导线根数标注“/n”表示n根导线,未标注的除单极开关接线为2根外,其余为3根。照明平面图中电线支线穿管管径为:普通电线2~4根为JDG20/SC20,5~7根为JDG25/SC25;消防耐火电线2~3根为JDG20/SC20,4~6根为JDG25/SC25。
3)地下车库车道上部的普通照明灯具在线槽底部吸顶安装,导线敷设在线槽内(图中部分导线画在线槽外面是为了更方便表示灯具之间的连接关系),线槽规格为125x75;车道上的应急照明灯具在线槽底部吸顶安装,其导线穿有防火保护措施的金属管敷设。车位灯采用管吊,底边距地3.0米安装。管线穿管暗敷。容量较高灯具(如卤钨灯、超过100W灯具)嵌入安装时,应采用隔热、散热措施,其电源线截面应不低于4mm2 ,且应设有金属保护管。
4)沿墙垂直敷设管线、楼梯间、无吊顶的办公室、会议室等有美观要求的场所采用穿管暗敷;有吊顶的场所沿吊顶内穿管暗敷;爆炸危险场所须穿管明敷;应急照明线穿管暗敷时,难燃材料保护层厚度≥30mm,穿管明敷时须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5)变电所照明管线沿照明线槽(100*50)敷设或直接采用线槽灯,单根线槽内带电导体数量不大于30根;地下停车库,非人防区吊杆安装。人防区采用链吊安装。
6)室外、潮湿场所、地下室等场所的电线管及照明线槽均采用热镀锌,其他场所是否采用热镀锌由甲方确定。
24.设计中未严格按照近路径表示的暗敷管线,施工时均应沿最近的路径敷设,预算统计管线时亦如此。
25.所有配电回路均按回路单独穿管,不同支路不应共管敷设。各回路N、PE线均从箱内引出;电缆(线)及穿线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PE线必须用绿/黄相间颜色的导线。
26.土建施工时,电气人员应密切配合,预埋管线或预留孔洞,如预留孔洞位置有梁柱,应适当调整孔洞位置,未经设计许可禁止在梁柱上开预留洞。
27.电缆穿越不同防火分区处;电缆沿竖井垂直敷设穿越楼板处;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件的隔墙处;沟道中每相隔200m或通风段处;电缆穿越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处;电缆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处;电缆敷设至建筑物入口处,或至配电间、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均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28.屋顶敷设的桥架的安装高度不低于屋面完成面400mm,桥架需做防水处理,并设混凝土墩子固定,间距为1m或满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 11 防雷、安全及接地系统
1.本工程各单体的年预计雷击次数均大于0.25(详细数据见计算书),故各单体均按照二类防雷建筑物设置防雷保护措施,本工程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为B级,建筑的防雷装置满足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及雷电波的侵入,设置总等电位联结。
2.防雷接闪器:
1)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采用接闪杆、接闪带(网)、屋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及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接闪网和接闪带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扁钢,接闪杆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钢管。
2)当建筑物采用接闪带保护时,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外圈的接闪带及作为接闪带的金属栏杆等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或垂直面外。当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接闪器。
3)本建筑物设计明装接闪带(采用Φ10热浸镀锌圆钢),支架高度0.15m,支架间距1m,Φ10转弯处间距为0.5m,明装接闪带与引下线焊接连接(弧形过渡),焊接处应涂防腐漆。
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lOm或12m×8m的网格。5)屋面不同标高部位接闪带连接:a)尽量利用结构钢筋连接成电气通路;b)无结构钢筋利用时,暗敷或明敷采用Φ10热浸镀锌圆钢。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6)所有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还应在高度100~250m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高度0~100m区域内在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7)当采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金属板应无绝缘层覆盖;当双层彩钢板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其夹层中的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8)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不得直接安装接闪器。可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接闪器的支撑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燃材料之间隔离。
9)建筑物屋面及外立面安装的玻璃幕墙、光伏板等有金属框架的物体,应将其每个单元的金属框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10)所有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接闪器必须与防雷专设或专用引下线焊接或卡接器连接。
3.防雷引下线:
1)建筑物应利用其结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专用引下线;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设专用(设)引下线,且不应少于2根;专用(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轮廓均匀设置。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专用(设)引下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专用(设)引下线上端应与接闪器可靠连接,下端应与防雷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设)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作专用引下线;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3)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等宜作为引下线,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
4)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线并同时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时,可不设断接卡。当利用钢筋做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置连接板,供测量接地、接人工接地体和等电位联结用。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5)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连接,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接地干线与接地干线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当接地点埋设于地下、墙体内或楼板内时不应采用螺栓连接。
4.接地及安全:
1)当基础材料及周围土壤达到泄放雷电流要求时,应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防雷接地装置。
a.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符合下列规定:每根专用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专用引下线在距地面0.5m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4.24Kc2(m2)。
b.若基础为桩(或筏板)基础时,还应将桩(或筏板)内钢筋与基础梁钢筋连接连通。
2)当利用敷设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接地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3)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接导体(线)。
4)接地装置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
5)本工程含电子信息系统,电子设备信号接地、电源接地、保护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6)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计入在雷雨季节,土壤干、湿状态的影响。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网的接地电阻:
a.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网,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2√ρ);
b.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深钻式接地极;
c.采用降阻剂,降阻剂应符合环保要求;
d.换土;
e.敷设水下接地网。
7)下列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除上述规定外,交流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性接地。
8)智能化系统及机房内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外界可导电部分、建筑物金属结构应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9)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a)除测试以外,保护接地导体(PE) 、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确保自身可靠连接;b)民用建筑中电气设备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 ;除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允许外,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 。
10)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
11)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 金属电缆支架与保护导体应可靠连接。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电线电缆金属护层作为保护导体。
5.防侧击及均压环措施:
1)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时, 应将高度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45m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2)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面层、顶层的结构圈梁钢筋应连成闭合环路,中间层应在每间隔不超过20m的楼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下线连接。
6.防闪电电涌侵入、防反击措施:
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执行GB51348第11.3.5条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和11.3.6条防雷电反击的措施。
2)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的线路,应采取下列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
a.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b.屋面上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将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c.从配电箱(柜)引出的线路应穿金属导管,金属导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柜)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金属导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金属导管穿过防雷分区界面,应在分区界面做等电位联结;
d.在配电箱(柜)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电涌保护器。
3)接闪杆、接闪线或接闪网的支柱、接闪带、接闪网上,严禁悬挂电源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等。
7.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
1)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气导通;
B.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3 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2.7m以下的导体用耐1.2/50us冲击电压100
kV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3mm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的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气导通;
b.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
15cm厚砾石层;3 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8.建筑物雷击电磁脉冲防护及防雷等电位措施:
1)为减少雷电电磁脉冲的干扰,宜在建筑物和被保护房间的外部设屏蔽,合理选择敷设线路路径及线路屏蔽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物金属屋顶、立面金属表面、钢柱、钢梁、混凝土内钢筋和金属门窗框架等大尺寸金属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b.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处理;
c.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导管内,导管两端应电气贯通,并应连接到各自建筑物的防雷等电位联结带上;
d.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屏蔽空间由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穿入该屏蔽空间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导电金属物应就近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e.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
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2)进出建筑物外墙处的金属管线、便于利用的钢结构中的钢构件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应与建筑物内的接地导体、总接地端子实施保护等电位联结。
3)辅助等电位的联结导体应与区域内的下列可导电部分相连接:a)人员能同时触及的固定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b)保护接地导体;:c)安装非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动阀门的金属管道。
4)当建筑物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需要做防雷击电磁脉冲时,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结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接地系统。
5)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由于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且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浪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b.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接地网;
c.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与环形接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连接一次;
d.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等金属组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6)进出防雷建筑物的线路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进出防雷建筑物的低压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应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闪电直接闪击引入防雷建筑物的架空或室外明敷设的线路上时,应选择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严禁并联后作为大通流容量的电涌保护器使用。
7)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除采用能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8)配电线路用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安装位 置对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冲击电流、放电电流、电 压保护水平等参数进行选择,电涌保护器应能熄灭在雷电流通过 后产生的工频续流;用于配电线路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和标称 放电电流的参数,宜符合GB51348表11.9.5的规定。
9)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10)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w和220V/380V三相配电线路按GB51348表11.9.8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材料确定。
11)220V/380V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不应小于GB51348表11.9.9所规定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12)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GB51348表11.9.10-1和表11.9.10-2的规定。
13)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超过0.5m。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过电流保护器件应具备如下能力:
a.分断SPD安装线路的预期短路电流;
b.耐受通过SPD的电涌电流不断开;
c.分断SPD内置热保护所不能断开的工频电流。
14)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金属电缆支架与保护导体应可靠连接。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电线电缆金属护层作为保护导体。
9.内部防雷: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除上述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 12 电气节能设计专篇
1.节能设计原则
1)在充分满足、完善建筑物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2)综合考虑建筑物供配电系统、电气照明、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计量与管理的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3)合理选择负荷计算参数,选用节能设备,采用合理的照度标准,减少设备及线路损耗,提高供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抑制谐波电流。
4)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
2.供配电系统节能措施
1)本工程变压器总装机容量为40000kVA,单位建筑面积用电安装指标为93VA/m2,变压器正常的负载率均在75~80%之间。
2)变电所靠近负荷中心,配电间、配电管井设置在负荷中心,以减少低压侧线路长度,降低线路损耗。
3)变电所采用调谐滤波型无功补偿设备以降低系统谐波含量提高功率因数,减少线路损耗,补偿后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变电所设备布置时预留滤波器安装空间。
4)单相用电设备接入低压(AC220/380V)三相系统时作到三相负荷的平衡,照明系统三相配电干线的各项负荷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5)变压器低压侧的电力干线最大工作压降应当小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小于3%。
6)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和无卤低烟电缆电线,火灾时避免释放含氯的有毒烟雾,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电气照明节能设计
1)本工程照明设计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3中规定的照度标准、照明功率密度(简称LPD)、统一眩光值、照明均匀度、显色指数、色温、能效指标等相关要求。本工程主要区域的照度标准、LPD、UGR、Uo、Ra等参数见“主要房间或场所照度和LPD值表”。
2)本工程采用高光效光源LED;在满足眩光限制的条件下,优先选用效率高的灯具以及开启式直接照明灯具;室内灯具效率不低于70%,要求灯具的反射罩具有较高的反射比;办公室、工作间等场所光源的色温宜在3300K~5300K之间。
3)设计在满足灯具最低允许安装高度及美观要求的前提下,已尽可能降低灯具的安装高度,以节约电能。
4)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特点、建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对照明系统进行经济实用、合理有效的控制设计。
5)根据照明部位的灯光布置形式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照明控制方式:
a. 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设计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尽可能少。
b. 门厅、公共走道、地下车库、商业公共区域采用BA控制系统,分回路、分时间、分区域控制。
c. 楼梯间采用移动感应控制,设备机房采用就地控制。
d. 二次装饰区域的照明控制待装饰设计时再确定具体的控制方式。
e. 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如室内街中庭区域),照明设计应结合天然采光条件进行人工照明布置,自然采光区域的人工照明随天然光照度及人员
活动需求设置自动调节装置。
6)道路照明采用集中控制系统,除采用光控、程控、时间控制等智能控制方式外,还具有手动控制功能,同一照明系统的照明设施设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景观照明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并根据使用情况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开灯方案。除采用光控、程控、时间控制等智能控制方式外,还具有手动控制功能,同时设有深夜减光控制及分区或分组节能控制。
7)疏散指示灯采用低功耗的LED光源。
8)本工程在投入使用后,要求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业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照明运行。
b.应建立定期清洁灯具的制度,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门厅、走廊灯具每年至少擦拭2次,厨房灯具每年至少3次,使得公共场所灯的照明输出功率达到额定输出功率的95%以上。
c.宜根据光源的寿命、点亮时间、照度的衰减情况,定期更换光源。
d.更换照明设备前应对每个空间的照度等级和照明要求进行调查。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功率相同的光源,不得随意改变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e. 除应急出口或有安保需求的场合,房间无人时应关灯。昼光充足的区域应关闭照明灯。
9)电气设备节能
a.采用的电气设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要求。变压器选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声,接线组别为D,yn11的干式变压器,变压器自带温控器和强迫通风装置。其能效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中规定的目标能效限定值(二级能效)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具体参数见下表。
b.电动机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并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其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节能评价值的规定。水泵、空调、送排风机等非消防设备按需采用变频控制。
c.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10)能耗计量系统
a.本工程设置一套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通过在建筑物内安装分类和分项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资料,实现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
b.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采集水、电、燃气、燃油、外供热源、外供冷源和可再生能源共七类能耗数据,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且符合《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GJ08-2068的规定,并能向上级平台发送建筑能耗数据。计量器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中的要求。系统要求保存36个月的数据;能够远程访问数据;仪表能够每小时、每天、每月进行报告。编制《计量和验证计划》,符合《国际能效策略和验证规程》(IPMVP)方法D,便于测量结果与基准模型比较,优化建筑能源利用。能源管理系统能够远程访问数据。
c.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采集的数据不应作为计量收费的依据。
d.电子式电能计量装置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并具有计量数据输出功能;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e.本工程以下供电回路及场所应配置电子式电能计量装置:
变压器出线侧进线柜首端处应配置三相电力分析仪表进行测量; 照明插座、应急照明、室外景观照明在变电所配电干线配置多功能电力仪表进行计量;制冷机组、单独供电的冷热源系统附属泵类、电锅炉及空调末端等供电回路配置多功能电力仪表进行计量;电梯、水泵、通风机、电热设备的供电干线配置多功能电力仪表进行计量;信息中心、厨房餐厅、健身房等其他特殊用电的供电干线配置多功能电力仪表进行计量。
f.数字水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并具有累计流量和计量数据输出功能;数字水表及其接口管径应不影响原系统供水流速。在总管、饮用水、集中供热水、生活用水以及不同用途的等供水管上安装数字水表。
g.数字燃气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0级;并具有累计流量和计量数据输出功能。在供气管网引入管、厨房用气供气管、燃气锅炉供气管、燃气机组供气管等处安装数字燃气表。
h.热(冷)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热(冷)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回水管上;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集中供热的供热量、补水量、集中空调系统冷源的供冷量。
i.用能监测系统所采用的多功能电表和测量用互感器应为具备国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资质的企业所制造,准确度等级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应选用具有CMC(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CMA(中国计量认证)标志的产品。
11)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
a.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监控供暖、通风、空调、照明、动力、给排水、电梯等建筑设备。所有非设备自带的控制箱、电源箱均预留DDC电源,用于节能的楼宇自控系统使用。
b.设置低压联络线及电力运行监控系统以提高系统经济运行能力,并纳入电力运行监控系统。
c.地下车库采用CO监控与排风系统联动措施。
附:建筑电气(强电)标准设计说明(word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