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开企业外购苗木税务处理
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外购苗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由于由于技术不成熟,成活率非常低,做过多次苗木补种。甲公司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苗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万元。
甲公司外购苗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甲公司外购的苗木,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给甲公司的苗木,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甲公司购进苗木,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甲公司购进的苗木,由于技术不成熟,造成死亡,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甲房地产公司外购苗木,由于技术不成熟而死亡,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展开全文2、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甲公司外购苗木的支出,是基础设施费中的绿化工程发生的支出,属于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项目。
不过,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扣除,一般有具体要求。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宣城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除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实行定率核定征收之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在不超过《宣城市2005-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扣除标准》)(见附件)规定的金额内,按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金额据实扣除;确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金额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办法处理。
六、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申报资料,其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扣除标准》的,主管地税机关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无特殊情况的,按《扣除标准》规定的金额核定扣除。
(二)确有特殊情况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以及经市或县(市、区)地税局、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金额据实扣除。
参考上述地方政策,甲公司除非有确凿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会允许其过高的外购苗木支出在土增税前扣除。
来源:张小军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