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净资产50万,0元转让10%的股权,还要交税吗?股权转让税务篇
股权转让在非上市公司中很常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经常而普遍的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少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不对的。
下面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解说:
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3个股东,张某认缴了100万元,占股20%,还没有实缴。现在我要把10%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其他两个股东,而公司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净资产50万元,实收资本0元。
那么张某股权转让需要交个税吗?要交多少个税呢?
国税【2014】6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下称67号公告)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如果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展开全文具体来说,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因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张某1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50万元*10%=5万元,明显高于0元,应纳个税额=5万元转让收入(由税务机关核定)-0元股权原值(没实缴)-印花税25元=49975,个人税=49975元*20%=9995元,应缴税费=9995元+25元=10020元。
也就是说认缴制下,实缴为0,0元转让股权,但净资产为正数的,个人股权转让还是要征个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也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除了股权转让收入不得明显低于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外,还有没有其它情况呢?
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但是,如果你说你们所定的0元转让价格是有正当理由的,是根据实际情况所定的,那也不是不可以!那么哪些理由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正当理由呢?
主要有以下这几种情况:
1、股权转让对象是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或是有抚养赡养关系的;
2、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不得不低价转让股权的;
3、如果你是公司员工,持有的股权是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你向公司内部其他股东转让,可以认为“正当理由”(比如公司章程的安排)。
也就是说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无偿或者低价转让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是需要缴税的;但是只要你能提供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明则可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