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23年版)》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代扣代缴或申报缴纳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填报: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指定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上述前两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法定源泉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上述第三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指定扣缴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上述前两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自行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给扣缴义务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扣缴义务人未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以为空。
2.“名称”:填报扣缴义务人法定名称全称。法定名称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
3.“地址”:填报扣缴义务人有效联系地址。有效联系地址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
4.“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填报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名称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邮政编码。
5.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扣缴义务人可以不填写“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
(二)纳税人基本信息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给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未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以为空。
2. “境外成立地代码”:填报纳税人成立地国家(或地区)三字母代码(ISO 3166-1标准)。
3.“境外成立地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纳税人在其成立地国家(或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4.“境内名称”:填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名称全称。境内名称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
5.“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填报纳税人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的全称。法定名称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
6.“在境外成立地地址”:填报纳税人有效联系地址。有效联系地址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
7.“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分别如后的类型及代码填报,股息红利所得—1,利息所得—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4,租金—5,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6,国际运输—7,担保费所得—8,其他所得—9。
8. “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填报纳税人的经办人名称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邮政编码。
9.属于法定源泉扣缴申报和自行申报的,同一纳税人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首次申报时,除相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填写变更信息以外,可以只填报纳税人基本信息中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内名称”和“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属于指定扣缴申报的,可以不填报纳税人基本信息。
(三)法定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情况填报
1.“合同名称”:填写与本次申报所得相关的合同名称。
2.“合同编号”:填写与本次申报所得相关的合同编号。
3.“合同执行起始时间”:填写与本次申报所得相关的合同开始执行的年月日。
4.“合同执行终止时间”:填写与本次申报所得相关的合同执行完毕或终止执行的年月日。
5.“合同总金额和币种”:填写与本次申报所得相关的合同总金额,币种为合同注明的币种。
6.“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支付”与“到期应支付”两种情形中择一勾选。勾选“支付”项的,填报款项实际或预计支付日期。
7.“人民币金额”(第1行):填报申报收入直接以人民币计算的数额。
8.“外币名称”(第2行)、“金额”(第3行)、“汇率”(第4行)、“折算人民币金额”(第5行):填报申报收入以外币计算的数额及折合成人民币数额的计算过程。申报收入采用多种外币计算的,附页分外币币种填报金额、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将外币收入折合成人民币金额汇总合计数额填入第5行,不填报第2行、第3行和第4行。
9.“收入合计”(第6行):填报直接以人民币计算的收入(第1行)和以外币计算的收入(第5行)的合计数。
10.“扣除额”(第7行):填报转让财产所得类型中允许扣除的金额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扣除项目需要进行外币折算的,填报折算成人民币后的数额。
11.“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填报人民币收入合计数减除扣除额后的数额。
12.“适用税率”(第9行):填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10%税率。
13.“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第10行):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按照适用税率(第9行)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14.“减免企业所得税额”(第11行):填报享受各项税收协定待遇及国内减免税优惠的金额。
15.“享受协定待遇”(第12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减免税总额。税收协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含有税收待遇条款的其他协定(如海运协定、航空协定等)。因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获取减免税优惠的,应同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信息报告表。在本行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
16.“享受国内税收优惠”(第13行):填报符合国内税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数额。在本行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
17.“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第14行):填报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第10行)减除减免企业所得税额(第11行)后的余额。
(四)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填报
1.“指定扣缴文书编号”:填报扣缴义务人据以执行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文书编号。
2.“税款计算方法”:填报指定扣缴税务文书指定的税款计算方法。在“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和“其他”两项中勾选。已勾选“按核定利润率计算”的,填报指定扣缴税务文书指定的核定利润率水平。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填报指定扣缴税务文书指定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在“支付”和“其他”两项中勾选。已勾选“支付”的,填报支付日期及支付金额。
4.“本次扣缴税款金额(人民币)”:填报本次扣缴的税款数额。
(五)其他
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章)”:扣缴义务人为自然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本人签章,扣缴义务人为非自然人的,由非自然人扣缴义务人加盖公章。
2. 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