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通对对不标书的关注、比较、审核,我们可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和串通投标违法中标的现象。
四、关注招标前单位活动
在招标前招标对象应缴纳保证金,有的单位与自己确认乙方早已提前订好合约,招投标只是走一个过场,这时甲乙双方就会联手围标,甚至出现参与投标的各方保证金全部由指定的一方支付,或由甲乙双方垫付,这也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的违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五、关注工程合同,是否按招标结果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有的领导干部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力,以便以后违规操作,招标范围、资质要求、质量要求、工期(交货期)、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有效期、售后服务等实质性条款没有纳入合同,有的标书所附的合同(通常合同备案机关所持有的那份合同)并不是甲乙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甲乙双方通常会通过补充协议的方法来逃避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管,而合同管理机关不会参与工程最后的决算,因此合同的最后履行结果管理机关管理不到,正是这种体制上的不衔接使人有机可乘,有的领导干部在工程结算时就少了监督,随意变更,随心所欲。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到合同备案机关查询,关注工程合同的合法性、严谨性。
六、关注工程结算
重大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是工程项目实施关键的一步。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资金,公正支付对价服务,最终意义是付诸实施,合理的节约控制建设资金。很多建设工程在竣工时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情形,审计人员应特别注意对工程变更、签证、合同补充协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价款审计时要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特别是其中关系工程造价、经济责任的条款,挤出工程决算中的虚高水份,追究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责任。
七、关注工程项目和商品采购规避招标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逃避监督,把一个项目分成若干个小项目,金额控制在规定金额以下,自己行发包,审计时就要关注相关联的工程项目和商品采购,审计查明逃避招投标的行为。
注意2018年6月1日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八、关注其他项目要求
在一些国拨资金的使用规定上,应关注项目批复情况,有些批复文件即使未达到招投标金额也指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审计时就要关注项目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了解没有依规招投标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而《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招标网》这些平台,有这些平台的长处,一个网站或媒体的存在不是为了免费投放招标信息而存在的,这么多年累积的全国各地招投标数据,在招投标路上为大家提供的帮助也是不能忽视的。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