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民安全素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3年)的通知》等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使“浙江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省安协”)依据《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办发〔201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浙江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办〔2013〕105号)、《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等有关要求,参照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全国示范企业”)的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各单位开展省示范企业的申请、审核评定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以及全国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省示范企业的申请推荐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四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浙江省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侧重于基层单位;
(二)申报前3年内未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行业未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除外);
(四)符合《浙江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自主自愿提出申请。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材料。
第六条 申请省示范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省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省示范企业自评表;
(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资料汇编,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资料收集并汇编成册;
(四)本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 审核评定
第七条 省示范企业审核评定工作遵循“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好中选优”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具体实施工作以《评价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 省示范企业的审核分为初审、材料审核、现场评审、综合评定、公示和命名六个阶段。
第九条 初审主要对申报企业的申请程序、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进行材料审核。
第十条 材料审核由省安协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打分,再按总分由高到低择优选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由省安协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出具现场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评定是对前三个阶段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定后的省示范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收到的实名异议,省安协将进行调查复核,复核意见反馈异议提出者,复核意见为最终审定结论。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企业,由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命名为“浙江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发文颁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省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自主提出复审申请。省安协对参加复审的省示范企业进行评审后,确定复审结果。
第十六条 复审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省示范企业复审表;
(二)省示范企业自评表;
(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总结报告,包括近3年来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特别是安全文化建设的持续改进、创新发展和特色亮点情况,形成的安全生产绩效、经验和模式,近3年来示范企业发挥的带头作用等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反映或说明的材料。
第十七条 省示范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年自觉开展自评自纠工作,建立自查制度和自评改进档案,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进;
(二)积极参与、协助省安协组织开展有关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成果交流;
(三)有企业更名、地址搬迁、重大工艺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时,须告知省安协;
(四)如单位内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省安协。
第十八条 在省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内,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协取消其省示范企业命名,收回牌匾和证书,予以公告:
(一)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失效;
(三)未定期开展年度自评自纠工作;
(四)在省安协组织的抽查工作中,发现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严重倒退的;
(五)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或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落实的;
(六)被查出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省安协对省示范企业给予以下激励:
(一)根据《全国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和《全国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要求,省安协择优推荐省示范企业申报全国示范企业;
(二)在省安协《安全会刊》、有关媒体上刊登报送示范企业的经验材料;
(三)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标杆带头作用,开展相关活动,学习推广示范企业的优秀经验和典型做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安协对省示范企业的审核评定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安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