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文件规定:1.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2.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印花税法实施前,关于委托贷款协议是否贴花的问题,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的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且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参照上述规定,对委托贷款出台了地方规定,如上海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第一条规定:银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国税发[1991]155号和沪税地[1991]121号规定,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是相同的,自2023年7月1日及之后的委托贷款合同,应由受托人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是明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