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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关死刑案判决状况的几组数据<最近判处死刑的人>

我国目前有关死刑案判决状况的几组数据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设置。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再行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至此,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仅剩下46个。

死刑罪名的连续减少,法学界一片叫好,认为这是废死主张获得立法机关的认可,是中国死刑废止之路上的重要里程碑。

现在有个问题是,就法律规定而言,存在被害人权利但是无被害方权利。

被害人能够获得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经过长期诉讼权利抗争的结果。

在国家追诉主义下,被害人一直被当做证人来看待,根本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可言。即使是在司法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这一问题也普遍存在。(比如说,被害人能够获得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经过长期诉讼权利抗争的结果。在国家追诉主义下,被害人一直被当做证人来看待,根本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可言。即使是在司法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这一问题也普遍存在。(比如刘强东性侵案的受害者也只是个证人)。

我国关于被害方诉讼权利的规定及其内容随着被害人的人权保障观念的推进而逐步完善,但仍存在规定过于抽象而无具体、可操作适用的弊端。

被害方诉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

大家都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害人家属和“死刑犯”和解,施暴者一方积极赔偿,能不能“买命”?

社会民众对死刑案件最为流行也是最为致命的民意,莫过于报应式的 “杀人偿命” 的观念。随着我国死刑罪名的逐步减少,以及  “少杀、慎杀” 死刑刑事政策的贯彻,这一观念与死刑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复旦学生黄洋被室友林森浩毒杀,黄母曾说,他儿子在阴间托梦给他,过得很不安详,这让黄家下定决心不接受经济赔偿,要被告执行死刑

吉林大学法学院在江苏省和甘肃省的调研结果,有这样一组数据:

被害方最常见的诉求内容是 “不接受被告人经济赔偿,只要求从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53. 64%;其次是“要求被告人承担根本无力支付的巨额赔偿,否则要求从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 31. 82% ;再次是 “要求被告人承担有能力支付的适当赔偿,否则要求从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 11. 82% ;仅有 1. 82% 的诉求内容是 “要求国家司法救助”;诉求内容为 “既不要求赔偿也不要求判处死刑”的所占比例为零。

统计结果反映了目前死刑案件中被害方的真实心态。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告人在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的概率增大。这一结论在另一个问题中也可以得到佐证,在回答 “曾出现过被害方不要任何赔偿并且谅解被告人的个案吗” 时,80% 的法官选择了 “从未出现”,17. 14% 的法官选择了 “偶尔出现”。另外,从诉求的整体内容来看,被害方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实际比例为 85. 46% 。

在调研中有 91. 67% 的法官认为被害方谅解会影响判决并最终改变判决的结果,87. 18% 的法官认为庭外和解会影响死刑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只是凤毛麟角。

 目前这一组数据显示,虽然网上经常流传死刑案花钱买命,受害人一方愿意接受钱财的赔偿,但看来杀人偿命已然深入人心,要求被告速死的比例依然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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