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入账,你做对了吗?
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入账,你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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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3年3月2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6月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然而,虽然很多企业收到了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但却不清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对于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给出了确定的答复: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3、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基于上述规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会计科目,进项相关账务处理。例如,A公司6月份收到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额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
(2)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0万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万
(3)若存在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应按照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做相反会计分录。例如,A公司7月份退回已收到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额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万元
同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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