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度设计缺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虽然分别进行了立法,但对权利设定缺乏统一的调整,对两权利可能产生的冲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8条虽然就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作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但该规定尚不能妥善解决如下问题:①存在上述在先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后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冲突,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②虽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情形,但举证难度较大,具体操作不便利;③在先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使用的商标之间的冲突。
三、解决权利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1、权利设定合法原则。权利受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产生具有合法性。我国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产生都采取登记主义或注册主义的原则。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也就是说,企业名称只有经过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才能成为法律上予以保护的权利。同样地,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法上的专用权。当然,商标未经注册在不侵权其他权利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法律上之专用权。因此,在解决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当判断两个权利是否是经由法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册而产生。因为任何一权利如果不是依法设定,便丧失了导致两者产生法律上之冲突的根基,也就不会成为法律予以调整的利益。
2、权利使用合法原则。合法产生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才能产生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这是权利行使的边界。对于企业名称权来讲,由于我国对企业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企业名称也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仅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和特定行业内,企业名称权享有专用权,超出此范围便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我国《公司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也予以规范,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对商标权来讲,我国对商标管理实行统一注册登记分级管理的体制,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在地域范围上,其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范围,但是在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效力,仅以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同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载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另外,对商标使用的其他规范要求应当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权利冲突时,如果合法产生的权利没有依法规范使用,那么按照这一原则,不当使用人依法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违法后果。
3、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立法中都明确了这一原则。在处理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时,也应当遵循之一原则。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依据该原则,在后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妨碍在先权利行使为限,倘若在两权利的行使致使权利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知识产权律师
4、保护正当竞争原则。企业名称和商标都是市场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标识,其目的是在商事活动中为自己赢得有利的竞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因此,企业名称和商标使用都是为了参与竞争。如果权利人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而滥用专用权,对其他权利人合法竞争造成损害,或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则应当予以禁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及新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及第58条对此做了原则规定。当然,由于对造成不正当竞争的举证要求高、难度大,此原则的实际操作性较弱。
四、权利冲突之解决对策
笔者认为,解决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要遵循上述解决权利冲突的四个基本原则,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一方面通过立法做好制度设计,从源头上解决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及冲突发生时的解决规则,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条件下,执法机关通过执法按照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灵活运用上述基本原则,妥善解决此类冲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知识产权律师
(一)制度上之解决
权利冲突的解决,根本上是要在制度设计层面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产生及其权利边界进行厘清并作出设定。既然企业名称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同时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那么企业名称权理应同商标权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目前造成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主要原因又恰恰是企业名称权立法不完善而导致其与商标权权利边界不清。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加快立法,通过制定《企业名称法》或在《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律中以专章的形式明确企业名称权或商号权的专用权性质及其效力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查询范围等具体问题,确保企业名称登记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与此同时,在立法中要清晰地界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明确各自的效力范围,例如,两权利是否都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独占权的效力还是具有地域性等,以及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例如,应当采用在现使用原则还是采取在现登记注册原则等。如此一方面为防范权利冲突提供明示的指导,另一方面为解决权利冲突提供明确的依据。
从长远来讲,应当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根据现行登记法规,企业名称的核准在企业登记过程中作为独立程序进行的,这样的制度存在诸多弊端,要解决此类弊端,可以借鉴香港及欧美等国的做法,实行网上由投资人自行确定企业名称,造成侵权的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方面强化投资人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减少行政成本,促进有限政府建设。
(二)执法上之解决
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工商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在解决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时可采取如下措施:
1、强化对企业字号和商标一体化的指导。企业字号和商标一体化是避免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有效方式。对新设立企业,在企业进行名称登记环节,指导企业增强商标意识,同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对已设立企业,与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文字未作为商标注册的,建议企业及时将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商标培育成果明显,商标知名度较高而商标字号不一致的企业,建议企业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实现字号和商标一体化。企业字号和商标一体化后,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自身形象和品牌宣传成本,借助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互相增强,提高形象塑造和品牌培育的收益,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冲突,减少维权成本,也有利于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保护。
2、加强名称预先核准环节的审查力度。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8条,一方面企业登记部门加强同商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字库,能够对三名商标尤其是文字商标进行有效的检索,另一方面登记人员增强责任感和警惕性,加强对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审查,有效防范以企业名称登记形式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现象。知识产权律师
3、遵循解决权利冲突的四项原则。当权利产生冲突时,首先判断两权利是否为合法,对于未经依法登记核准的权利不具有法律上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对两权利都是合法产生的,判断权利是否合法使用,对于由于非法行使权利造成权利冲突的,依法责令纠正,避免冲突;第三,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保护正当竞争原则,对合法产生并合法使用的权利依法保护在先权利。
4、善于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冲突。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处理较为复杂,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较高,时间也较长。工商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在处理此类投诉问题时,要善于运用行政调解手段,通过召集当事人及相关专家、律师进行座谈磋商等形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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