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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5-17

文号:深龙国资规〔2023〕4号

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5-17 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薪酬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控股包含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

第三条 企业薪酬分配和绩效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营造企业员工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二)坚持依法依规与放管服相结合。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全面落实国有企业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的权利,支持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市场化原则,积极构建符合市场行业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薪酬改革的调控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学、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分配公正的监管机制。

(四)坚持分类管理与差异化考核相结合。综合考虑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业务特点、发展阶段等因素,构建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和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明确目标导向,引导企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实现自身战略目标。

(五)坚持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切实做到薪酬能高能低和奖惩分明,建立健全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和绩效考核制度,维护出资人、企业和员工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为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支付的各类工资性和非工资性劳动报酬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员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补偿等。

第二章 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

第五条 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企业类别界定为市场竞争类、公益基础类、功能类、金控投资运营类和文化类等。

(一)市场竞争类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和领域,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商贸物流、物业管理等领域的企业。

(二)公益基础类

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引进市场化机制。主要包括市政管理、交通服务、粮食储备、农贸市场、保障房管理等企业。

(三)功能类

主业处于关系地方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服务政府战略意图、产业布局或转型升级要求,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主要包括重要基础设施与重大项目建设、城市运营、片区开发、产业运营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等领域的企业。功能类细分包括两小类:

1.功能Ⅰ类以功能业务为主,公益基础业务为辅,兼有市场竞争业务。

2.功能Ⅱ类以功能业务为主,市场竞争业务为辅,兼有公益基础业务。

对于企业存在多类业务的,当某类业务占比超过50%时,即可认定以此类业务为主;当某类业务占比在10%-50%之间时,即可认定以此类业务为辅;当某类业务占比在10%以下时,即可认定兼有此类业务。

(四)金控投资运营类

多元化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实现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运营、企业周转金动态调控。包括政策性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应急转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领域的企业。

(五)文化类

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促进文化传承为主要目标,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而来的企业等。

第六条 企业类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式界定。

(一)定性标准。通过分析企业经营状况、企业战略定位、企业发展目标、市场准入条件、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时的定价能力等情况,确定企业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作为确定企业类别的定性标准。

(二)定量标准。对业务板块多元且难以定性分析的跨类国有企业,主要通过定量计算分析企业各业务板块的经济指标等定量指标占总额的比重,作为确定企业类别的定量标准。

1.划分业务板块。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对应的市场需求,将企业经营的业务分为市场竞争类、公益基础类、功能类、金控投资运营类和文化类业务板块。

2.确立分类指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依据,以企业行业分布数据为基础,结合企业战略定位和主业,选取企业各业务板块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和从业人员等4项指标为分类的核心指标。指标数据来源为企业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如果企业近三年业务有重大变动的,可以采用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作为计算依据。

3.计算业务占比

(1)企业各业务板块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和从业人员能够准确计量的,可以直接分别计算各业务板块的分类指标与对应的指标总额的占比。

(2)企业各业务板块的分类指标不能够准确计量的,可以先行确定企业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类别,再计算不同业务类别的子公司分类指标与对应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分类指标总额的占比。

4.确定企业分类。根据企业各业务板块的占比情况,结合定性标准综合确定企业主业或核心业务,界定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市场竞争类、公益基础类、功能类、金控投资运营类和文化类业务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和从业人员指标中的1项及以上指标占对应指标总额70%以上(不含本数,下同)或2项及以上指标占对应指标总额50%以上,分别对应相应类别功能定位。上述定量测算方法达不到企业分类相应比例值的,可由上级产权单位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直接确定企业类别。

第七条 直管企业初次分类结果如下:

(一)公益基础类: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投控集团”)

(二)功能Ⅰ类: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集团”)

(三)功能Ⅱ类: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产服集团”)

(四)金控投资运营类:深圳市龙岗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金控公司”)

直管企业业务布局发生重大调整,直管企业可提出类别调整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直管企业所属企业的类别界定由各直管企业审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三章 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管理机构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审议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审议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考核目标及考核调整方案。

3.审议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考核结果。

4.审议其他有关考核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区国资局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指导直管企业制订其他区管领导人员、直管企业本部中层及以下人员、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审核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与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将考核目标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审议。

3.与直管企业负责人签订考核责任书,对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

4.组织实施直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任期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审议。

5.协调处理直管企业负责人考核中的各类事项。

6.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有关考核方面的工作。

(三)直管企业主要职责:

1.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接受领导小组、区国资局对执行结果的监督检查。

2.组织实施除直管企业董事长及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以外的其他区管领导人员、直管企业本部中层及以下人员、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3.编制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时上报区国资局。

4.监督检查所属企业业绩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5.执行领导小组或区国资局安排的其他有关业绩考核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企业经营业绩实施分类考核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二)公益基础类企业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兼顾企业经营效益。根据需要引入社会或第三方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业绩考核。

(三)功能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特定功能性业务和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根据需要可引入社会或第三方评价机制,并将相关评价结果纳入业绩考核。

(四)金控投资运营类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产质量与风险控制水平。同时以带动区域商业环境、提升区域综合金融服务水平为目标,实现资本投资与运营的最优化。

(五)文化类企业重点考核社会效益,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为主要目标。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与权重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和评议指标。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分最高为120分,经济效益指标占60分,重点工作指标占40分;评议指标包括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减分最高均不超过20分。其中:提供产业空间面积未超过目标值60%的,考核总分最高不超过95分。直管企业可对加减分结果提出书面申诉,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直管企业具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权重的设置及调整,由区国资局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等情况研究制订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经济效益指标从财务角度考核直管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人员劳效和功能体现等。

(一)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和人均利润。净利润指标目标值根据一定净资产收益率测算并结合企业实际设置。

(二)其他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分类与业务实际确定,公益基础类企业考核成本费用率等,功能类企业考核固定资产投资额等,金控投资运营类企业考核体现风险控制的不良资产控制率等。

第十三条重点工作指标由上级党委、政府(包括出资方)布置工作任务和直管企业自选的年度重点工作组成。

(一)上级党委、政府(包括出资方)布置工作任务包含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或项目。

2.区投控集团、区城投集团、区产服集团考核产业空间建设完成率指标等,引导产业空间打造。区金控公司考核基金规模等,实现社会资金导入。

3.区国资局根据直管企业特点,综合考虑直管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程度、经营或管理短板、技术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给直管企业下达的针对性工作任务。

(二)直管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业务转型升级等方面因素,自选部分年度重点工作,每年由企业上报年度工作计划,经区国资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责任书中确定。自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直管企业根据战略任务目标分解实施的本年度业务计划、重点职能工作举措或项目。

2.直管企业在国企改革等方面重点工作推行计划或企业上年度短板性工作改进计划。

第十四条 评议指标包含奖励性加分项和惩戒性减分项。对考核年度内直管企业经营业绩优异以及在技术创新、管理提升、招商引资、品牌拓展、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或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性加分;对考核年度内直管企业在党建工作、全面预算管理、安全生产、信访维稳、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给予惩戒性减分。

(一)加分项由企业书面申报,经区国资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奖励性加分。

(二)减分项由区国资局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惩戒性减分。

第十五条 对于直管企业在推进改革创新、提升经营效益、产业空间拓展、产业招商运营、产业金融创新、开展资本运作、推动重大项目关键节点突破、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可考虑给予适当金额的专项奖励。专项奖励由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审定。

第十六条 对于企业按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承担的服务区域发展、保障经济运行、拓展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重大专项任务和民生保障任务等事项发生的前期费用、培育期形成损失和政策让利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经领导小组认定在考核时可予以适当剥离处理。对于以下事项,经区国资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酌情作为利润项。

(一)受政府出于产业引导等目的实施优惠政策影响的收入项。

(二)为推动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认定的创新投入费用项。

(三)其他经领导小组认定所发生的对企业年度收益获取产生影响的成本、费用类支出和获益未得事项。

第十七条 直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高为100分,考核指标包括:任期战略实现度指标和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战略实现度指标考核得分按60%权重计算,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40%权重计算。

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第N年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实际任职时间÷∑实际任职时间

第十八条 区国资局根据企业承担区委、区政府工作任务和企业战略发展定位等情况研究制订任期战略实现度指标与权重,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区国资局与直管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直管企业名称和责任人姓名。

2.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

3.奖励与处罚。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管理程序:

1.编制与上报:每年下半年,直管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市场化竞争程度、经营环境等因素,编制上报次年度全面经营预算方案、年度重点经营计划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2.确定与下达:区国资局按照目标管理的原则与要求,在与直管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直管企业的全面经营预算方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将预算方案及考核目标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区国资局及时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下达给直管企业,并在一个月内安排与直管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考核目标及奖惩等事项。

3.调整与变更:《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但由于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变化、企业战略规划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考核目标不能正确反映直管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直管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局审核和上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4.在年度内,直管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区国资局组织续任负责人在其正式任命生效后一个月内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且前任与后任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确定分数和责任。直管企业负责人不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零分。

(五)区国资局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

1.直管企业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区国资局报告上半年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与下半年工作计划,下半年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预计全年经营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具体措施等。

2.直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重大法律纠纷、重大产权变动情况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直管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区国资局报告。

(六)《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每年第四季度,直管企业对本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并书面报告区国资局。

2.每年初,由区国资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直管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情况及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后,直管企业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书面报告区国资局。

3.区国资局在收到直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后,依据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和企业实际工作情况,对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形成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直管企业本部公示五个工作日。直管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国资局反馈。

4.区国资局将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下发给直管企业执行。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局与直管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三)《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直管企业名称和责任人姓名。

2.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

3.奖励与处罚。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管理程序:

1.编制与上报:直管企业负责人于任期开始三个月内,组织企业根据其发展战略规划、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市场化竞争程度、经营环境等因素,编制上报任期工作考核目标。

2.确定与下达:区国资局按照目标管理的原则与要求,在与直管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直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工作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将考核目标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区国资局及时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任期工作考核目标值下达给直管企业,并在一个月内安排与直管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考核目标及奖惩等事项。

3.调整与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但由于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变化、企业战略规划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考核目标不能正确反映直管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直管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局审核和上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任期结束前的半年内不得申请调整任期考核目标。

4.在任期内,直管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区国资局组织续任负责人在其正式任命生效一个月内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且前任与后任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确定分数和责任。直管企业负责人不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任期工作指标考核得分为零分。

(五)区国资局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直管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区国资局报告上一年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与任期余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预计任期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具体措施等。

(六)《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任期到期后,直管企业根据区审计局或区国资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审计报告等,对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

2.区国资局在收到直管企业负责人任期工作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后,依据任期审计报告、任期审计意见书等相关资料,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和企业实际工作情况,对直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形成直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在直管企业本部公示五个工作日。直管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国资局反馈。

3.区国资局将直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下发给直管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直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绩效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任期激励收入与其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视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直管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给区委、区政府或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由区国资局视情节轻重上报领导小组酌情扣减或者不予发放直管企业董事长当年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企业薪酬总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功能分类为基础,建立健全企业薪酬总额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联动指标挂钩的薪酬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原则上员额外增人不增薪酬总额、员额内减人不减薪酬总额。

第二十四条 按照薪酬与效益联动原则,根据企业的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业务发展等情况的不同,科学设置联动指标,突出各类企业不同的考核重点。

(一)市场竞争类企业

原则上实行薪酬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员工薪酬水平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或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薪酬总额管理的联动指标包括:

净利润、经济增加值(EVA)、人均利润、重点工作完成率等。其中,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要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础,依据资本市场对标结果确定。

(二)公益基础类企业

原则上实行薪酬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员工薪酬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数量、质量和企业效益状况,结合行业收入分配现状、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总额管理的联动指标包括:

净利润、人均利润、固定资产投资额、成本费用率、重点工作完成率等。

(三)功能类企业

原则上实行薪酬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员工薪酬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贡献,参考所处行业员工薪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总额管理的联动指标包括:

净利润、人均利润、固定资产投资额、重点工作完成率等。

功能Ⅰ类、功能Ⅱ类的联动指标均为上述四项指标,指标权重根据企业类型有所差异。

(四)金控投资运营类企业

原则上实行薪酬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员工薪酬水平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或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薪酬总额管理的联动指标包括:

净利润、人均利润、不良资产控制率、重点工作完成率等。

(五)文化类企业

原则上实行薪酬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员工薪酬水平根据企业效益状况、所发挥作用贡献并参考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总额管理的联动指标包括:

净利润、人均利润、成本费用率、社会评价得分、重点工作完成率等。

企业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直接联动的,业绩考核指标必须包括上述具体联动指标。联动指标原则上应当剔除非经常性因素并保持口径一致,具体财务数据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区国资局有关要求,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科学编制薪酬总额预算方案。其中直管企业本部员工薪酬增幅原则上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系统员工薪酬水平平均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本级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在内。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的,需报区国资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直管企业负责编制本部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并根据所属企业分类和本办法管理原则,对所属企业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进行指导、审核、汇总。薪酬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区国资局,经区国资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核准的薪酬总额内进行内部分配,科学确定分配形式和各类人员收入标准,合理控制企业经营者薪酬与一线员工薪酬比例范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区国资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对薪酬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因新设、改制重组或业务重组而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减员增效的事项除外),相应增加或减少薪酬总额预算。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转型、拓展新项目、人力资源储备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常规标准增加薪酬总额预算的,须提供差额增加部分的相关依据和测算情况。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局应建立企业薪酬总额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对企业薪酬总额发放情况、经济效益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局应于次年4月底前对企业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审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区国资局可结合企业薪酬总额预算管理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费用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条 合理确定企业薪酬总额基数。已实行薪酬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薪酬总额基数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上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为基数;未实行薪酬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薪酬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薪酬总额为基数,也可以前三年薪酬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新组建企业结合同级同类国有企业员工平均薪酬和实有员工人数合理确定薪酬总额基数。在核定员工总数范围内的人员增加时,应相应调整薪酬总额基数,人员减少时不调整薪酬总额基数,在核定员工总数范围以外的人员增减时,均不再调整薪酬总额基数。上述薪酬总额基数均需报区国资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由薪酬总额基数和薪酬调控系数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薪酬总额预算=薪酬总额基数×(1+薪酬调控系数)

薪酬调控系数由领导小组重点考虑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变动幅度,兼顾考虑国家相关政策、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深圳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后,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调节。各数据或政策均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薪酬总额预算增减幅度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薪酬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最高不能超过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警戒线。

(二)企业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薪酬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薪酬总额下降幅度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时薪酬总额增长幅度相对应,下降幅度下限为30%。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行业效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当年薪酬总额可适当少降。

(三)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薪酬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绩效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按照业绩导向、稳定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避免全员调薪,体现多劳多得,合理拉开薪酬分配差距,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

第三十四条 实行薪酬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薪酬总额管理规定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备案制资格。

第三十五条 区国资局、各企业于每年9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和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区国资局官网、企业官网等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健全企业薪酬内外收支监督检查制度。区国资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审计局等监管部门可对企业薪酬制度和发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未按规定实行薪酬总额预算管理、违规发放工资、滥发收入等行为。

第五章 直管企业领导班子薪酬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直管企业领导班子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等区管干部。

领导班子薪酬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直管企业领导班子的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包括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社保、住房公积金、年金、津补贴及各项福利性收入)。

第三十八条 领导班子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

第三十九条 基本年薪是指直管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基本收入。直管企业董事长的基本年薪不得高于经核定的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不得高于经核定的上年度区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直管企业董事长基本年薪由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四十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其基本年薪由董事长基本年薪与其岗位基本年薪系数的乘积决定。其中:

总经理的基本年薪系数为0.95,专职党委副书记的基本年薪系数为0.85。

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企业正职待遇)的基本年薪系数为0.9,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企业副职待遇)的基本年薪系数为0.85。

直管企业副总经理的基本年薪系数均值为0.85。具体系数由董事会依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承担风险和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可在0.8倍~0.9倍内确定。

第四十一条 直管企业领导班子的绩效年薪以其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考核评价方法由区国资局另行制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一)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企业资产规模、经营收入、盈利能力、从业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的确定原则为:参与市场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企业资产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企业资产规模小的企业。

(二)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挂钩,最高不超过2,具体如下:

(1)120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评价系数为“1.6+(考核得分-100)*0.02”。

(2)95分≤考核得分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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