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依据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第三十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4号令)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二、报送范围
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报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一)地方所属国有企业: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管理企业(本地区企业包括本级及下级的监管和非监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
(二)中央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由中央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
(三)中央监管企业:企业集团按财务决算有关要求,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所属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
三、上报期限
地方所属国有企业、中央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和中央监管企业一般应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具体参见当年印发的文件规定日期。
四、上报材料
中央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与财务决算报告工作相结合,有关材料按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有关规定报送。
省级国资委及中央有关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一)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
1、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
2、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3、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