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人认为开票的主动权在销售方,受票方很难核查发票的真伪和来源,对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也难以核定,对支付货款的最终去向也不便追查。其实不然,如果纳税人能够积极主动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尽量减少其中相应的风险。
“防范措施
1、提高防范意识,重视虚开发票问题
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
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就要在业务发生之初就建立防范意识,着重关注对方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的真伪、发业来源的合法性、纳税人的资格等,关注对方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对其中的关键细节,要敢于抱有大胆质疑的态度,然后再运用排除的方法,逐步消除各个疑点,对其中的重占疑点,更是要锲而不舍,排查到底,务必要确保取得发票的合法性。
2、要择优选取购供应商
在当前市场经济相当活跃的情况下,纳税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余地还是很大的。因此,纳税人在采购时,除了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之外,还要尽量选取与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企业发生业务。这类企业一般都注重企业的外部形象,为了追求长远的发展,更加注重对客户的信誉,一般不会做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从这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相对要小得多。
特别是对于一些有灵活用工需求的企业来说,在甄选灵活用工平台时,更要万分慎重,不要一味追求低价,要全方面考察平台质量,如相关资质、企业背景、业务流程、平台稳定性等,这样才能够保障自身安全与利益。
3、对供应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
主要是要考察供应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企业信誉等,对其做出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应单位提供的业务或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要求供应单位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业务、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4、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会要求其他一般纳税人为其代开增值样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往往开票企业与收款企业是不一致的。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
此外,纳税人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将来一日发生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转款单据,这是真实付款的证据,可以用作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尽量争取从轻处理,避免加重处罚。
5、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落实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要求供货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查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有关单证加盖的企业公章上的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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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 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3年5月15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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